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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河淌水号)

弥渡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出租房屋

和流动人口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2026年9月20日-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出租房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和生产经营或办公的房屋。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二、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在弥渡县内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对承租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对拟在弥渡县居住30日以上的,应督促承租人在到达居住地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及时到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聘用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登记,并督促聘用流动人口在弥渡县居住30日以上的,在到达务工地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及时到务工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及随行家庭成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承租人有变化的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或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五、投靠亲友居住的流动人口,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做好信息登记,并报送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

六、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房屋之前,应及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七、房屋出租人必须按规定管理出租房屋,对承租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居住。

八、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房屋出租人要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九、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在弥渡县从事务工、经商、施工等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十、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将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弥渡县公安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