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何璇 康英杰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49号公告”)。相关措施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49号公告结合近年来中国无人机产业发展状况及管制实践,对现行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对无人机整机、自动驾驶仪、无线电通信设备、相关部件以及无人机相关软件、技术等多类物项作出调整,其中既有放宽,也有新增列管。除了列管无人机相关物项,49号公告还首次明确无人机相关物项适用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通用许可等许可便利措施。

这是继2023年第27号、第28号公告确立无人机出口管制基本框架、2024年第31号公告首次优化调整之后,我国无人机出口管制体系的一次系统性调整。本文结合现行规定,对新规要点作一梳理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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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据图虫创意

为何调整:技术与产业迭代下的正常校准

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特别是对于技术革新频繁、产业发展迅速的领域,顺应技术和产业发展调整管制物项的参数指标,是出口管制政策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和技术发展迅速,部分原来先进的产品如今已属于大众消费类产品。例如,对于续航超过一小时、可超视距飞行的无人机,在若干年前尚属先进指标,而如今已逐渐成为消费级、工业级机型的普遍配置,若继续将此类产品纳入出口管制的范围,既无安全实益,还徒增企业合规负担,也不利于企业充分参与国际竞争。

事实上,今年以来,主要无人机出口国均在“松绑低敏感、聚焦高风险”的方向上校准政策。以美国为例,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于2026年8月13日发布无人机出口管制最终规则,将最大续航时间分界由1小时上调至3小时,续航不足3小时的商业无人机原则上不再因国家安全原因需要出口许可,相关软件与技术同步放松管制。

另一方面,对于无人机的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等,若不纳入管制,将可能被用于非和平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本次无人机新规是顺应我国无人机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正常调整,充分体现了中国出口管制“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政策目标,也与国际无人机主要出口国的管控方向一致。

适度放开:低敏感无人机整机管制范围缩小

49号公告较大幅度放宽了低敏感无人机整机的管制。

9A012.a项将受管制无人机的续航时间分界由现行规定的“1小时”上调至“3小时”: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且最大续航时间在30分钟及以上不满3小时并在大于等于46.3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备起飞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或者最大续航时间不小于3小时的无人机,方落入管制范围。

这一调整对企业的利好是实质性的,举例而言:市场上大量续航在1—2小时之间的消费级长航时机型、工业巡查机型,在现行规则下,出口须逐单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新规实施后,只要不具备抗阵风能力,且未触发射/航程大于等于300公里或容量大于80升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等其他管制条件(9A112),则不再属于管制物项。

农业植保领域受益更为明显。原规则下配备容量20升以上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或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机即触发管制。当前主流植保机药箱容量多为30—50升,因此出口需要逐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新规将布撒系统容量门槛提高到80升以上后,主流植保机整机出口将不再需要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由此可见,上述政策松绑主要受益的是低敏感民用用途,体现出中国政府大力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的政策导向。

管住上游:关键零部件与技术一并列管

与无人机整机出口的“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49号公告在“管”的层面向产业链上游延伸,将关键零部件、软件及相关技术纳入管制范围,其政策意图在于防范相关高敏感物项用于非和平目的且有助于防止优势技术外流、防止产业链整体外移。

从零部件看,9A901项新增列管专门设计用于无人机、达到特定参数门槛的大功率无刷电机及配套电子调速器,以及符合特定尺寸或变距条件的碳纤维复合材料桨叶;9A012.b项新增推力大于等于400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此类部件是高性能无人机的核心动力与结构组件,一旦经“零部件贸易”方式大规模外流,容易在境外被组装用于非和平用途,或带动整条产业链向外迁移。

从软件和技术看,9D901项将专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受管制无人机的软件纳入管制;9E901项覆盖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整机系统设计等技术;9E902项覆盖发动机、载荷、通信设备及相关部件的研发、生产和使用技术;9E903、9E904项分别针对极地作业、弱通信环境等特殊场景的前沿技术。

需要提示的是,此次列管的零部件、软件或技术中,7A103.b、9A012.b、9A012.e、9A901.a和9A901.b等多项物项的描述中均有“专门设计”的表述。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规范性说明有关规定,“专门设计”是指针对某种特定目的而研发、且有独特性能的系统、设备、部件、组件、材料或软件。

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同日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六(无人机相关物项)》进一步举例说明:针对7A103.b和9A012.b,如果相关自动驾驶仪和发动机存在设计用于有人驾驶航空器、汽车等“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用途,则不符合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不属于该项物项管制范围。按同一逻辑,9A901.a项下的无刷电机、9A901.b项下的电子调速器如系设计用于有人驾驶航空器、汽车等“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用途,亦不属于该项物项管制范围。

治理创新:从逐单审批到许可便利化

4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许可便利措施颇具现实意义,具体包括:(1)对于9A012.a.1项物项(最大续航时间在30分钟及以上不满3小时且具备抗阵风能力的无人机)的出口,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无需逐单申请许可;(2)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境内、境外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且展后立即原样复运(境内展会复运回原出口地,境外展会复运进境)的,同样适用登记填报便利,便利企业参加国际展会;(3)对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

关于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通用许可等许可便利措施,在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广泛采用,且商务部此前也未曾公开宣布在某一领域适用出口凭证或通用许可。此次49号公告明确规定,出口无人机相关物项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出口凭证、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特别是,对于9A012.a.1项物项的一般贸易出口,亦可适用出口凭证制度,这是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授权范围内,主管部门对出口凭证适用的一次有益尝试,属于重大治理创新,对便利企业合规出口具有重要意义。许可便利措施的推进不但能极大地便利无人机企业合规参与国际贸易,反过来也能倒逼企业加强内部合规体系建设。

需说明的是,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存在明确的适用边界:最终用户为军警单位、个人用户以及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关注名单、不可靠实体清单、反制清单等各类制裁清单的实体或代理商的,以及最终用途为军事用途、恐怖主义目的或者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用途的,均不适用出口凭证。

结语

中国是全球民用无人机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本次无人机新规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积极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拓展国际市场的一贯立场。

49号公告将于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本次政策调整涉及面大,影响广泛。企业应充分利用一个月的过渡期,积极开展相应工作:一是对照更新后的清单重新评估物项受控状态,特别是对新纳入管制范围的无刷电机及配套电子调速器、碳纤维复合材料桨叶等,以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应重点对照比对;二是梳理已有订单,对过渡期内无法完成出口、新规实施后需要许可的新管制物项,提前与客户协商交付安排;三是着力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为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创造条件。

编辑 汪垠涛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