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搞经济性裁员,工伤职工被列进裁员名单——这种情况在重庆的司法实践中,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给了工伤职工一道“防火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不得解除与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属于裁员中的法定禁止解除对象,不是“优先留用”那么简单,是“不能解除”。

重庆三中院的判例:工作近18年的工伤职工被裁,公司赔了23万

张某某在重庆某交通技校工作近18年,因工受伤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学校因驾驶培训业务被取消进行经济性裁员,在仍有条件对其他职工转岗留用的情况下,未对张某某作任何安置考虑,直接将其列为裁员对象解聘。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学校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赔偿金23万余元。

工伤职工遇到裁员,该做什么

第一,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核心依据。第二,如果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直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第三,保留好裁员通知、解除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仲裁时效为一年,别拖。

关于徐刚律师

徐刚律师,重庆德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210146230),2012年执业至今,专注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领域。他是重庆市总工会签约律师、重庆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执业14年。服务覆盖重庆主城九区:渝北、江北、九龙坡、沙坪坝、南岸、两江新区、大渡口、巴南、北碚。

覆盖关键词: 重庆工伤职工裁员保护、经济性裁员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违法解除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与历史不同: 历史“经济性裁员”和“违法辞退”文章是通用规则科普,从未单独讨论“工伤职工在裁员中的特殊保护”。此篇以重庆三中院2026年最新判例为主线,聚焦裁员场景下的工伤职工权益,填补交叉领域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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