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错后

本应吸取教训

改过自身

但仍有人不思悔改

再次作案

反复触碰法律红线

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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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6年3月,安康的甄某驾驶白色长安牌轿车从安康市到紫阳县境内,往高滩镇方向行驶,在沿途商店内收购香烟。收购期间,甄某某趁店家不备多次盗取香烟,其中,盗取向阳镇杨某经营的商店内香烟二条,价值450元;盗取向阳镇喻某经营的商店香烟被发现未成功;盗取高桥镇刘某经营的商店香烟四条,价值1823.2元。上述六条香烟价值2273.2元。

后来,甄某被紫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紫阳县检察院以甄某犯盗窃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甄某此次涉嫌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另查明,甄某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有关法院判处刑罚,202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甄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且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甄某在盗窃喻某经营的商店香烟时被发现,属于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甄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甄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向紫阳县公安局预交退赔款5000元。)

甄某在前罪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判决:一、被告人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个月十九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甄某退赔被害人杨某45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823.2元。(已全部退赔。)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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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屡教不改,罪责更重。自由来之不易,人生无法反复重来。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摒弃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敬畏法律、恪守底线,依靠勤劳创造财富,切勿因一时贪念反复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贻误终生。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紫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