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花20万元不仅能买到精美的翡翠,还能终身免费旅游?如此“划算”的条件吸引了年过六旬的冯某。在参团旅游了一段时间后,冯某按合同约定提出退款,却遭到拒绝,甚至被要求支付“解约补偿金”。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判决某公司退还冯某部分会员费,并认定合同约定的“解约补偿金”条款无效,保障了冯某的切身权益。

2024年1月,冯某经驴友介绍到某公司听了一场旅游讲座,当日便与该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冯某以30万元向某公司购买2件翡翠饰品,某公司即附赠冯某终身免费的多种旅游权益。合同签订后,冯某向某公司共支付了20万元,并在当年多次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近郊游、长线游等项目。后双方产生争议,2025年初冯某基于《购销合同》起诉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20万元。该案诉讼中,某公司给予了冯某3万元补偿,并承诺重新签订旅游会员协议。双方达成和解,冯某撤诉。

2025年5月,冯某与某公司签订《XX卡会员合同书》,将之前冯某支付的20万元转为该合同项下会员卡的费用,对旅游权益重新进行了明确。该合同约定了冯某可单方提出终止合同,但在违约责任部分写明:某公司因冯某违约解除合同的,冯某需要另行支付已履行金额20%的解约补偿金。签订会员合同后,双方均表示原《购销合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以本次新签订的《XX卡会员合同书》为准,某公司向冯某交付了一件翡翠饰品。

此后,冯某又参加多次某公司提供的旅游项目,但过程中冯某认为某公司存在另行收费等不规范情况,因此要求退会员费,某公司予以拒绝。故冯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20万元合同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赔偿违约金及律师费。

某公司则认为冯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故提起反诉,要求冯某返还翡翠饰品,并支付4万元解约补偿金并赔偿律师费。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基础合同应为《XX会员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冯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现冯某要求退费,应视为其行使单方解除权,有合同依据,法院确认涉诉合同于本案起诉状送达某公司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退还剩余会员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认可实际上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冯某即已开始享受会员卡的旅游权益。依据消费登记表、旅游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冯某实际消费的旅游零售总价为48286元,20万元会员费中将该部分扣除后,判令某公司退还冯某15171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但对于冯某主张的6万元及律师费,因冯某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存在违约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符合会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件,故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会员合同虽然标的额较大,但冯某作为消费者购买旅游服务的本质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故该合同实为预付式消费合同,其约定的解除补偿金为“已履行金额的20%”,该条款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单方解约施加一定惩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不能以该条款要求冯某支付解约补偿金。同时,冯某行使单方解除权有合同依据,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律师费。

故最终法院仅基于合同解除,支持冯某返还某公司翡翠饰品,驳回了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