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用于庭院采光的钢化玻璃突然破裂,卖方却拒绝更换。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卖方也提起反诉追讨玻璃尾款和违约金。到底是谁存在违约行为?玻璃自爆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北京市西城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诉称,2023年其从乙公司处购买了几块钢化玻璃,约定质保期5年。2025年9月1日,该玻璃在无人接触的情况下破裂,但乙公司拒绝更换或赔付,甲公司无奈自行找人更换了玻璃。现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及更换玻璃产生的费用9500元。

被告乙公司辩称,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甲公司尚有5000元玻璃尾款迟迟未付,构成违约;第二,甲公司无证据证明玻璃破碎是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而非外力所致。同时乙公司基于此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合同尾款5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玻璃安装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钢化玻璃,4.5万元价款分三期支付,最后一笔1万元在玻璃安装完毕经甲公司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玻璃质保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引起的所有质量问题,由乙公司无偿修复,若未及时维修,甲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公司承担。若有一方存在违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9000元违约金。玻璃于2024年1月完成安装及验收,甲公司向乙公司陆续支付了4万元货款。2025年9月1日,涉诉玻璃突然破裂。乙公司人员到场查看,表示玻璃本就是易碎品,要求甲公司出具玻璃存在质量问题的报告,且合同尾款未付,不同意更换维修。甲公司则坚持维修后再支付尾款,后其自行委托案外人更换了玻璃,产生费用9500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玻璃2024年1月安装验收完毕,2025年9月破裂时尚在质保期内。甲公司针对玻璃自爆提交了当时的照片、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出玻璃呈现自爆的特征性裂纹,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玻璃破裂后乙公司随即到场查看,当时未提出系由外力所致的可能,履约及诉讼过程中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安装、选材等方面完全符合合同及国家标准,难以排除自身责任。在此情况下,涉案玻璃破裂应首先推定属于合同约定的“因工程质量引起的质量问题”范畴,乙公司应承担保修责任,因乙公司拒绝维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甲公司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9500元。同时,甲公司亦存在迟延支付5000元尾款的行为,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对于双方各自主张的违约责任,甲公司的损失在于自行维修玻璃产生的费用,乙公司赔偿已能够弥补甲公司的损失,不应额外支持其主张的违约金。乙公司的损失在于甲公司迟延付款,但9000元的违约金已超过了欠付货款金额,显然过高,应当予以酌减。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合同款5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更换玻璃的损失9500元。

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商事合同是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凭证,不能一签了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身义务。对供货方而言,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维修义务不能一概以“尾款未结”等理由推诿;若主张问题系外力或使用不当导致,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对购买方而言,应按约支付货款,尾款是否作为“质保金”,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发现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报修,并保留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违约金条款应考虑损失范围,若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能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进行酌减。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