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罪名及分析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有数量、价值限制,超过限量的海关将责令退运。为逃避海关监管,“省下”价值不菲的税款,行为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国内收件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涉案威士忌通过个人物品邮运渠道从境外邮寄进境,并在申报过程中低报邮包的价值。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黄某泉、黄某全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起,黄某泉、黄某全经合谋,共同出资经营从境外进口洋酒到国内销售。黄某泉通过微信向同案人龚某(另案处理)购买威士忌等洋酒,由龚某利用黄某泉、黄某全提供的多份他人身份信息作为国内收件人,将威士忌等洋酒通过个人物品邮运渠道从德国、英国邮寄进境,并在申报过程中将每个邮包的价值低报为人民币300元左右。黄某泉还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将其在网上竞拍的威士忌等洋酒通过个人物品邮运渠道从日本邮寄进境。
经统计,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黄某泉、黄某全以上述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威士忌等洋酒573瓶,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1374024.99元。
一审期间,黄某泉向海关缉私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黄某泉、黄某全通过个人行邮方式走私洋酒入境进行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黄某泉、黄某全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黄某泉、黄某全与龚某分担。
考虑到黄某泉、黄某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黄某泉如实供述、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黄某泉、黄某全均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全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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