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238条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拘禁罪",是否准确?
将该条罪名确定为"非法拘禁罪",是不准确的。"非法拘禁他人"只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例示,正如《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虽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常见情形,但《刑法》并未将第239条罪名确定为绑架勒索财物罪。或许正因如此,在1997年《刑法》颁行之初,许多学者都将1997年《刑法》第238条的罪名概括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而且,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拘禁是指"把被逮捕的人暂时关起来"。而所谓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显然并不限于把人关押在某个狭小的空间,而是包括妨害他人自由进行场所移动的一切行为。因此,《刑法》第238条的罪名应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更准确。
2.趁他人熟睡时锁门又在他人醒来前开门的,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扶沟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非法拘禁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所谓的场所移动自由,那么,这里的"自由"是指现实的自由还是可能的自由?可能的自由说认为,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只要想活动身体就可以活动的自由。而现实的自由说认为,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在被害人打算现实地活动身体时可以活动的自由。相对而言,现实的自由说更为合理。也就是说,非法拘禁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在被害人打算现实地活动身体时可以活动的自由。因为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所以只有对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才能成立该罪。
案 1:被害人喝醉了酒,在房间里睡觉,A 在其睡觉期间将房间反锁住了,但在被害人酒醒之前,就把门打开了。根据可能的自由说,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被害人随时可能醒来移动自己的身体。但是根据现实的自由说,最多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未遂。如果A每时每刻都在观察被害人的举止,一旦被害人酒醒了就立即开锁,连未遂也不能成立。
案2:B 威胁被害人说:"你在这个屋子里待一天,不能出去,否则我就杀了你。"可是,被害人本来就想在这间屋子里待一天。
案3:B1 欺骗被害人说:"家外面有炸弹,绝对不能出去!"可是,被害人根本没有想过出去,就想一天到晚待在家里。上述两个案例,一个采取的是威胁行为,另一个采取的是欺骗方式。如果采取可能的自由说,二人的行为都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虽然被害人原本没有想出门,但不排除中途改变想法要出门的可能。但按照现实的自由说,只要被害人后来确实愿意待在家里,没有出门的想法与举止,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个结论与行为人采取了什么手段没有直接关系。
案4:C和被害人乘坐电梯的时候,为了拘禁被害人,就冒充自己是电梯的检测员,谎称电梯有故障,存在紧迫的危险,需要关闭电梯进行检测,被害人信以为真,就只好一直在电梯里面待着。对于该案,无论是采取可能的自由说还是现实的自由说,都会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一方面,没有人会愿意一直待在电梯里,也就是说,C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可能的自由,而且侵害了现实的自由。另一方面,被害人的同意是无效的,只有当被害人有选择余地的时候做出的同意决定才是有效的。C的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没有选择的余地,这就表明被害人不是基于自己意志自由做出的决定。因此,C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5:东航民航机长D因对公司不满,载乘客从上海飞往昆明上空后,谎称昆明机场不能降落而又折返上海在该案中,乘客虽然没有认识到机长D对自己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但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自由被剥夺了,无论是持可能的自由说还是现实的自由说,都会认为机长D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案6:张三隐瞒了自己要强奸被害人的意图,谎称开车送被害人回家,在被害人发现方向不对要求下车时,张三立即停车让被害人下了车。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在被害人要求下车时,张三仍不停车,肯定属于非法拘禁。但案情是,在被害人要求下车时,张三就让被害人下车了。需要讨论的是,在被害人下车之前的那段时间是否属于非法拘禁,这主要涉及被害人的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有人认为这是动机的错误,因而被害人的承诺是有效的;有人主张这是法益关系的错误,因而被害人的承诺是无效的;有人声称,无论什么错误被害人的承诺都是无效的。本书倾向于认为,如果被害人知道真相肯定不会上张三的车,因此还是认定属于法益关系的错误为宜,被害人的承诺无效,张三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
案7:李四晚上把被害人的门反锁了,被害人发现门被反锁后,心想反正也到了平时睡觉的时间了,就睡觉了,没有出门。被害人第二天早上醒来时,李四已经把锁打开了。按照可能的自由说,李四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过,主张现实的自由说的学者,也都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被害人是在认识到自己不能外出的情况下,才放弃外出的想法而决定睡觉的,所以李四的行为依然侵害了被害人的现实的自由。这与本节案1的情况明显不同,在案1中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拘禁时就决定在家睡觉。
案8:王五晚上6点将被害人反锁在房间,直到第二天晚上6点才开锁,被害人平时每晚睡觉8小时。问题是,是否要将这8个小时的睡觉时间排除在非法拘禁的时间之外?如果排除睡觉的8个小时,非法拘禁时间就只有16个小时,在我国一般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持可能的自由说的学者批评指出,在这8个小时里,李四没有侵犯被害人的现实的自由,如果按照现实的自由说要扣掉这8个小时,但要扣除这8个小时明显不合理。主张现实的自由说的学者也不同意扣除这8个小时,否则可能意味着吃饭、上厕所的时间都要扣除。应该说,被害人是因为不可能移动身体而放弃移动念头的,而不是不想移动才睡觉。也就是说,当被害人基于不可能移动身体的认识而不产生移动身体的意志,因而留在原地睡觉时,不能认为这是基于自由意志而留在原地睡觉,只是不得不忍受而已,因此,被害人的现实的自由仍然受到了侵害。
要永辉律师:扶沟县推荐专业刑事律师(专业刑辩律师)+扶沟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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