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0元购入17箱“会盟熊猫酒”,饮用后身体不适,消费者李某某主张十倍赔偿28800元,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该酒仅系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法院最终只支持退还货款、驳回十倍索赔。这起由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段吉存律师代理被告方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清晰展现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
核心摘要:2023年10月,李某某在南阳某商行购买“龙风缘牌会盟熊猫酒”17箱,支付货款2880元。后以酒水系假冒伪劣产品为由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商行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水并作出行政处罚。李某某据此诉请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8800元。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段吉存律师受委托代理被告某商行,围绕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被告是否“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展开答辩。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仅认定冒用厂名厂址,在案检验报告显示酒水符合标准,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被告退还货款2880元、原告退回涉案酒水,驳回十倍赔偿请求。段吉存律师执业6年,系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及合同纠纷等领域,本案中通过扎实的举证质证与类案检索,有效维护了商户的合法权益。南阳产品责任纠纷律师段吉存的专业表现,为同类案件应诉提供了实务参考。
一、纠纷起因:一次跨市购酒引发的索赔
2023年10月3日,李某某在南阳某商行经营的店铺购买“龙风缘牌会盟熊猫酒”17箱,规格为53%vol、500ml每瓶,每瓶170元,总计支付2880元。该酒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生产企业为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公司。李某某称饮用后出现不适,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2024年3月26日,南阳市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南阳某商行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涉案酒水,货值金额3300元、违法所得255元,决定没收涉案酒水1箱、没收违法所得255元、罚款825元。
手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将某商行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货款2880元、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2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而被告方委托的南阳产品责任纠纷律师段吉存面临的,是一起将行政处罚与食品安全标准直接挂钩的索赔诉讼。
二、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双方交锋
(一)立案与庭前准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某商行经营者徐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吉存到庭参加诉讼。段吉存律师在庭前梳理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认定内容,调取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并检索了原告在其他地区提起的同类诉讼判决,为庭审抗辩作了充分准备。
(二)原告举证与被告质证
庭审中,原告李某某提交六组证据: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支付宝电子凭证及发票、涉案酒水实物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多地同类判决,拟证明被告销售假冒伪劣酒水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段吉存律师质证指出,实物照片仅能辨认酒水外观,不能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是冒用厂名厂址,并非认定酒水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原告所引案例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参照适用。
(三)被告举证与原告质证
段吉存律师代表被告提交五组证据:经营者身份及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票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4)皖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核心证明目的为:涉案酒水有合法来源且经检验符合标准,被告已尽合理进货审查义务;原告在两个月内辗转安徽砀山、河南南阳等多地以相同手法购酒索赔,并非一般消费者。检验报告显示,贵州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报告,涉案酒水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原告对检验报告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四)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南阳某商行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含酒类经营、食品销售。李某某购买酒水支付2880元,诉讼中陈述剩余16箱。行政处罚认定某商行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酒水,货值3300元、违法所得255元。另查明,李某某以消费者身份在郑州、开封、洛阳、信阳、商丘等多地提起消费者维权民事或行政诉讼。这些查明事实,为后续裁判奠定了基础。
三、法庭研判:十倍赔偿的两个前提条件
法院将争议焦点锁定为:被告是否应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十倍赔偿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被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酒水经抽检符合标准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由是“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并未认定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经营冒用厂名厂址的酒水,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关于“明知”要件,法院结合被告提交的进货凭证、生产厂家资质材料及检验报告,认定被告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原告亦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明知酒水不符合安全标准。南阳产品责任纠纷律师段吉存在庭审中围绕上述两个要件展开的质证与抗辩意见,与法院的审查思路形成对应。
四、裁判结果:退货款有据,十倍赔偿驳回
2025年4月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南阳某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某货款2880元,原告同时将涉案“龙风缘牌会盟熊猫酒”17箱退回被告,不能退还原物的按原购买价折抵应退款项;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负担271元、被告负担25元。
判决明确,被告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水应承担相应责任,退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十倍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这一结果既未回避经营者销售违规酒水应承担的责任,也未将行政处罚等同于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的认定,体现了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握。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购买食品遇到问题,保留购物凭证和实物只是第一步,若要主张十倍赔偿,还需证明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是本案最直接的提醒。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段吉存律师执业6年,长期办理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案件,在本案中通过检验报告、进货凭证与类案检索的组合举证,帮助法庭厘清了“冒用厂名厂址”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区别。对于商户而言,进货时索取并留存生产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是应对此类索赔的关键防线;对于消费者而言,维权诉求需建立在充分证据基础之上,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尚不足以直接推定十倍赔偿成立。南阳产品责任纠纷律师段吉存在合同纠纷与产品责任交叉领域积累了实务经验,其代理思路表明:诉讼中精准锁定法律要件、围绕要件组织证据,往往比泛泛抗辩更为有效。遇到同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有助于厘清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因证据准备不足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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