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拖欠十三薪,能主张被迫解除吗?
「法律解答」
理论上来说,倘若十三薪在性质上属于固定工资,用人单位拖欠的行为具有恶意,那么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要能够准确判断这十三薪的性质,属于奖金福利还是固定工资组成部分。
通俗的来说,拿到这笔钱是否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如果需要,那就属于奖金,劳动者想要以此为由拿经济补偿恐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反之,则表明裁审机构支持的可能性大增。
此时网友必然纳闷了,笔者言之凿凿,为什么法院还会不支持?
虽然公司拖欠十三薪系事实,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却未有约定,导致双方对十三薪是否享有存有争议。 陈某未举证证明此前曾向公司催讨、公司故意拖欠或拒绝支付,故陈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无事实依据。 至于未提供劳动条件的主张,门卫拒绝其进入系因公司安排调休和年假,用人单位安排调休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以此主张被迫离职亦依据不足。
参考案例:(2026)沪01民终5259号
钱的性质搞清楚了,但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恶意没有证明,法院亦难以予以认同。另外,在实践中,部分地方的法院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经济补偿的时候,更倾向于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恶意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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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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