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年终奖标注为预支补偿金抵扣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该款项性质为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明明是年终奖,用人单位却将其标注为“预支经济补偿金”,并约定劳动者离职时直接用该笔款项抵扣赔偿金,该情形应当如何认定?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厘清了年终奖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边界。
张某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担任厂长职务。2024年1月,因工厂停产限产,某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某公司称其于2020年至2023年每年向张某另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性质为预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该款项共计四笔,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00元、8000元、15500元;张某在职期间已先后在四份《补偿金收款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对该款项性质知晓且无异议,故无需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认为,某公司发放的四笔款项性质应为年终奖,某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求张某签署相关材料,将该四笔款项曲解为预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张某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主张因效益下滑、经营困难,其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经查,某公司提交的参保记录、公司审计报告等证据,仅能证明该公司在职员工数量与净利润发生了变动,无法证明上述变动对张某的岗位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更不足以证明该变动会导致案涉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外,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张某进行过沟通协商,便直接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解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缺乏合理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已付款项的性质认定。某公司提交的《补偿金收款确认书》显示,张某先后签字确认的四笔共计38500元款项为“预支经济补偿金”,因此某公司主张该款项应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予以抵扣。经查,2021年2月,某公司总经理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信息,明确载明“谢谢你去年的努力工作及你对公司的付出……这里有小小的年终奖金”,同时向张某微信转账10000元,张某表示感谢后收取该款项。而案涉《补偿金收款确认书》记载,张某预支2020年补偿金10000元,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上述内容在时间、金额上均能对应吻合。结合2020年至2023年的四份《补偿金收款确认书》,落款时间均为农历新年前几日,该特征符合企业发放年终奖的普遍惯例。据此,法院采信张某提出的案涉四笔款项系年终奖的主张。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38500元不属于预支经济补偿金,该款项不应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予以抵扣,故判决某公司向张某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年终奖的核心目的在于激励员工、认可劳动者的年度工作价值,发放金额通常与企业经营效益、员工个人表现直接挂钩;经济补偿金则是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为支付前提,是对劳动者丧失就业岗位、弥补劳动权益受损的法定补偿,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部分用人单位会利用自身用工优势,对支付给劳动者的年终奖进行包装,恶意规避自身法定责任。本案中,某公司要求劳动者签署《补偿金收款确认书》,将年终奖以预支经济补偿金的名义发放,企图混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变相减免自身法定赔付义务,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签署涉及薪资、奖金、补偿金等款项的确认文件前,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如果发现“预支补偿金”“预付赔偿金”等表述,应提高警惕,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也可以拒绝签署。同时,应注意妥善保存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相关证据,方便日后发生争议时还原事实真相。
用人单位应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依法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金,不得借“赔偿金”“补偿金”等名义,违规发放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金。通过对奖金更名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会使企业面临败诉风险,还会损害企业自身信誉,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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