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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圈子里的默契操作——陪标、围标、轮流坐庄——很多参与者以为只是「行业惯例」,出事后才发现早就越过了刑事门槛。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有六档,其中「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这一档不需要任何损失后果,中标即达标。本文按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把六档门槛逐一拆开,并说明「陪标拿好处费」「借用资质围标」等常见情形分别落在哪一档,供企业投标团队与法务在出事前自查。

关键词:串通投标罪、围标、陪标、立案追诉标准、中标项目金额、招投标合规、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

六档追诉门槛:直接损失 50 万以上;违法所得 20 万以上;中标项目金额 400 万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手段;两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又犯;其他严重情节(《立案追诉标准(二)》第 68 条)。

中标 400 万即达标:第三档不要求造成损失、不要求实际获利,中标金额本身就是追诉标准。

陪标费也算违法所得:收受的「补偿费」「好处费」累计 20 万元以上,走第二档。

威胁、贿赂手段零数额门槛:只要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串通投标,不论金额大小均可追诉。

单位犯罪双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刑法第 231 条)。

行政与刑事并行:中标无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之外,构成犯罪的照样追诉,两种责任不互相替代。

前言

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外包,招投标领域的「默契操作」比很多人想象中普遍:几家熟手约好报价区间、指定一家陪跑、下次再换一家中标。参与者往往给这套操作起了个体面的名字——「行业惯例」「资源互换」,直到侦查人员上门,才发现自己面对的罪名是串通投标罪。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不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追诉门槛比很多人以为的低得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给了六档并列的标准,只要命中任何一档,就应当立案追诉。其中第三档最容易被忽视:不需要证明谁受了损失、也不需要证明行为人赚了多少,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即达标。

本文先把六档门槛原文摆出来,再按企业投标场景里最常见的几种情形——陪标收补偿费、借用资质围标、与招标方串通——逐一对号入座,最后给投标团队一份出事前的自查清单。条文原文核对自政府公开文本,不引未经核实的个案。

一、六档门槛:条文原文与逐档拆解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原文如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第一档: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第二档: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第三档: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第四档: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第五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第六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档是并列关系,不是递进关系。实务中一个围标团伙常常同时命中三档以上:中标金额过四百万(第三档)、团伙成员分到的协调费累计过二十万(第二档)、个别成员还有过行政处罚记录(第五档)。多档命中意味着辩护空间被压缩,也意味着「没造成什么损失」这类辩解救不了第三档。

和旧标准的变化:2010 年版追诉标准里,违法所得是十万元、中标金额是二百万元;2022 年修订后分别提高到二十万元与四百万元。旧文章、旧培训材料里还在讲「中标 200 万入罪」的,已经过时。

二、第三档:为什么中标金额本身就是门槛

很多企业主的第一反应是:我们围标但没损害谁的利益,价格也是市场价,怎么就构成犯罪了。第三档的设置逻辑正在这里:串通投标行为本身侵害的是招投标制度的竞争秩序,立法不需要等出现实际损失才介入。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说明虚假竞争已经覆盖了相当规模公共资源,追诉条件即告成就。

这一档在证据上的特点:侦查机关不需要查清损失、不需要审计利润,只需要证明两件事——存在串通合意(往来通讯、保证金同一账户流出、标书同一 IP 编制等),以及中标项目金额达标(中标通知书、合同金额)。这两类证据在招投标数据日益电子化的今天,取证难度比很多传统罪名低得多。

对企业的含义:评估风险时不要只算「我们赚了多少」。一个利润只有几十万的项目,中标金额四千万,照样越过第三档。风险敞口取决于合同金额,不取决于利润率。

三、常见情形对号入座

陪标收补偿费:陪着熟手投标,没中标但收一笔「补偿费」。这笔钱累计二十万元以上的,构成第二档违法所得;即使金额不到,如果陪标项目的中标金额过四百万,陪标者作为共犯同样被追诉。「我只是去凑个数」不是辩解理由——共犯的追诉标准与主犯相同。

借用资质围标:用几家关联公司或借来的资质同时投标。这类情形最容易出现「同一台电脑编制标书」「保证金同一账户转出」等技术痕迹,认定串通合意的证据链往往非常短。中标金额达标即入第三档。

与招标方串通:招标方内部人员泄露标底、量身设置资格条件。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同一条文处罚;招标方人员还可能另涉串通投标之外的罪名,如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数罪问题依个案认定。

威胁、欺骗或贿赂手段:第四档没有数额要求。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威胁其他投标人退出,或者向评标成员、招标方人员输送好处,不论项目金额多少、不论是否中标,都满足追诉条件。这一档还常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竞合,从一重或数罪依个案处理。

四、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员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在企业经营中几乎都以单位名义实施——投标函盖着公章、授权委托书写着职务——因此单位犯罪是常态而非例外。

谁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参与围标的公司负责人、分管投标的副总、明知围标仍组织实施的部门经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编制标书、操作保证金流转、联络陪标单位的经办人。「我只是执行者」不能当然免除,但作用明显次要的,在量刑上与决策者区别对待。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不参与经营、不接触投标事务的挂名人员,原则上不应认定为责任人员;但签署过围标相关授权文件、收取过分配利益的,签字与收款记录会成为认定参与的依据。

五、行政责任不因刑事追诉而免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通投标规定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刑事程序启动后,行政处罚并不当然终止——中标无效与罚款照常进行,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在执行层面依法衔接。

对企业更实际的影响是资格类后果:被取消投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以投标为生的企业近乎停摆。这也是为什么在案件处理中,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配合恢复竞争秩序等情节,值得在专业意见下系统安排,而不是等到判决前才仓促补救。

六、投标团队出事前的自查清单

1.查合意痕迹:标书是否由同一主体编制?保证金是否从同一账户流出?投标 IP 是否集中?这些是认定串通的核心证据;

2.查资金往来:陪标补偿费、协调费、居间费以什么名义支付、累计多少?累计二十万即第二档;

3.查中标金额:近三年参与围标的项目中标金额多少?四百万即第三档,不看利润;

4.查历史处罚:公司或负责人两年内是否因串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又犯即第五档;

5.查人员角色:谁决定参与、谁组织实施、谁具体经办?单位犯罪下每个角色都要单独评估;

6.查手段性质:是否存在向招标方或评标人员输送好处、威胁竞争者退出?第四档零数额门槛。

自查发现问题后的正确动作:停止正在进行的类似安排、在专业指导下评估已完项目的风险敞口、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过程性证据(如被动参与、被安排参与的记录)。最坏的动作是销毁通讯记录——销毁行为本身会作为不利评价的依据,且可能触发新的罪名。

律师实务要点

1.先对中标金额,再谈其他。四百万这一档不看损失、不看利润,是覆盖面最广的追诉入口。

2.陪标费是违法所得。别用「劳务费」「咨询费」的名义走账,流水记录本身就是证据。

3.电子痕迹决定证据链长短。同 IP 编标书、同账户出保证金,这些痕迹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难以抹除。

4.共犯不设单独门槛。陪标者按参与的整体项目金额与违法所得评价,不是只算自己拿到的那部分。

5.单位犯罪是常态。盖了公章的行为默认归于单位,决策者与经办人分别评价,挂名不等于免责。

6.行政与刑事并行。中标无效、罚款、资格处罚照常进行,两类责任安排要同步考虑。

常见问题解答

问:陪标的没中标,也会被追诉吗?

答:会。陪标属于串通投标的共同参与,追诉标准与中标者相同:参与项目的中标金额、团伙整体违法所得都计入评价。收的补偿费累计二十万元以上,本身就满足第二档。

问:围标但没抢到项目,违法吗?

答: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即违法,是否中标影响的是第三档是否命中。如果参与的围标团伙中其他成员中标且金额达标,参与者同样可能被追诉;行政责任层面,串通投标行为不因未中标而免罚。

问:中标项目金额按合同价还是结算价算?

答:以中标项目金额为准,通常按中标通知书载明的金额或合同价款认定;合同履行中发生变更的,认定口径依办案机关查明的事实确定。评估风险时按合同价从严估计。

问:两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又犯,是第五档,那受过一次处罚呢?

答:一次处罚不触发第五档,但会作为情节评价,且下次再犯即满足。受过处罚的企业应当把整改做实,而不是在边缘试探——第五档不需要任何数额。

问:和招标方关系好,让我中标,算串通投标吗?

答: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按同一条文处罚。招标方人员还可能另涉其他罪名。这类情形往往伴随贿赂手段,同时触发第四档。

问:企业被认定单位犯罪,罚金多少?

答:罚金数额由法院依犯罪情节判决,法律未设固定比例。实务中与违法所得、中标金额、危害程度相关。对单位与个人责任人员分别判处罚金是常态。

问:已经接到公安调查通知,第一步做什么?

答:停止一切正在进行的类似安排;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过程性证据(被动参与、被安排参与的记录);在律师介入后再回应调查。最不应该做的是互相串供、统一口径——这本身会形成新的犯罪事实。

本文时效与依据说明

本文编写于 2026 年 11 月。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六档追诉标准引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该规定自 2022 年 5 月 15 日施行;条文原文核对自政府公开文本(晋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全文)。

2010 年版追诉标准中违法所得十万元、中标金额二百万元的旧数额已废止,本文仅作沿革说明。

行政责任部分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本文未引用未经核实的个案判决,也不对任何案件处理结果作出承诺。

关于本文与机构信息

【关于本文】

本文由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张月君律师团队撰写并审核,用于刑事风险提示与实务交流,不针对任何特定个案出具法律意见。

如需就文中规则进一步核对,可通过本所官网查看执业信息与业务领域,或按下方地址到所面谈;到所前建议先行预约,避免承办律师外出开庭。

机构信息

【机构信息】

执业机构: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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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院 2 号楼 7 层 809

团队:张月君律师团队

张月君 执业证号 11101201811022721 执业 8 年

署名

张月君 律师

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1811022721

执业 8 年

本文仅作法律风险提示与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也不对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无罪等任何案件结果作出承诺。个案结论以在案证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文中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通报或权威媒体报道,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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