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身处国外的情况时常出现,这给起诉程序和后续判决执行带来诸多挑战。尤其是在哈萨克斯坦,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对跨境诉讼与执行有着明确规范。
一、被告人在国外,如何发起起诉?
针对境外被告人的起诉,需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哈萨克斯坦《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2025年最新修订版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核心在于明确管辖法院、满足立案条件并完成合法送达。
(一)刑事案件:境外被告人的刑事追诉条件
根据哈萨克斯坦2025年版《刑事诉讼法典》第598条规定,外国主管机关提出的针对境外被告人的刑事追诉申请,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方可被受理:
1、被追诉人系哈萨克斯坦公民,且身处哈国境内;或被追诉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身处哈国境内,且无法或已被拒绝引渡;
2、请求方需提供书面保证,确保被追诉人不会因同一犯罪行为在请求方境内再次被追诉;
3、请求书中载明的行为,依据哈萨克斯坦刑法构成犯罪。
若满足上述条件,哈萨克斯坦总检察院将按法典规定,委托相应主管机关开展预审调查,并书面通知请求方。反之,若存在“未满足上述条件”“同一行为已获无罪判决”“刑罚已执行完毕”“超过追诉时效”等情形,根据该法典第599条,哈国将拒绝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退还相关材料且说明理由。
此外,针对可能被追诉的境外人员,在正式收到追诉请求前,根据第600条规定,经外国主管机关申请,哈国可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申请中需载明适用的外国法律条款、拟判处刑罚、拘留决定等关键信息,并承诺后续补充正式追诉请求。
(二)民事案件:境外被告人的起诉管辖与程序
哈萨克斯坦2025年版《民事诉讼法典》虽未单独罗列“境外被告人起诉”的专项条款,但结合第478-481条关于司法豁免的规定及管辖基本原则,可明确核心操作要点:
1、管辖法院确定:若被告系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且在哈国境内无住所/经常居住地,可向“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哈国法院起诉;若被告财产在哈国境内,也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司法豁免排除:若被告为外国国家,需先确认其是否放弃司法豁免。根据第480条,外国国家通过国际条约、书面协议、诉讼中声明等方式明确同意哈国法院管辖的,视为放弃豁免;若外国国家主动提起诉讼或参与案件实体审理(除主张豁免外),也视为放弃豁免。
3、文书送达要求:针对境外被告人的起诉状、传票等司法文书,需通过哈国与被告所在国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途径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确保送达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避免因送达瑕疵导致程序无效。
二、如何在哈萨克斯坦顺利执行判决?
判决执行是跨境诉讼的关键环节,哈萨克斯坦对“境内法院判决的境外执行”和“境外法院判决的境内执行”均有明确规范,核心依据为2025年版《民事诉讼法典》及中哈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实操中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流程。
(一)境外法院判决在哈国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哈萨克斯坦2023年版《民事诉讼法典》第501条(2025年版未修订此核心条款),境外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在哈国获得承认并执行:
1、承认与执行符合哈国法律规定,或依据哈国缔结/加入的国际条约(如《中哈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基于互惠原则;
2、判决已生效,且无执行障碍(如未被原审法院撤销、未超过执行时效);
3、不存在“违反哈国公共秩序”“同一纠纷已由哈国法院审结”等排除情形。
实操流程方面,根据第503条规定:
1、申请时限:需在判决生效后3年内,向哈国“纠纷审理地、被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因正当理由逾期的,可按第126条规定申请恢复时效。
2、申请材料:需提交经认证的判决原件/复印件、仲裁协议(若为仲裁裁决)、文书送达证明、判决生效证明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需附哈国官方语言(哈萨克语、俄语)的翻译件,并经公证认证。
3、审查与执行:哈国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重点核查是否符合公共秩序、是否存在重复审理等),审查通过后出具执行裁定,交由执行机构(包括国家执行员和司法部授权的私人执行员)开展执行工作。根据哈国司法实践,私人执行员与国家执行员拥有同等执行权限,可对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二)哈国法院判决的境外执行
若需向境外执行哈国法院判决,核心依托国际条约与双边协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24年修订版)是中哈跨境执行的关键依据:
1、申请途径:通过哈国司法部向中国司法部提交执行请求,或通过外交途径转交,无需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
2、材料要求:需提交经认证的判决原件、生效证明、执行依据说明等材料,附被请求国官方语言翻译件。
3、注意事项:需确保判决内容符合被请求国的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共秩序,否则可能被拒绝执行。此外,中哈条约明确覆盖民事、刑事司法协助的全流程,包括判决执行的协作机制,实操中需严格遵循条约规定的时限与材料规范。
(三)执行关键风险与规避建议
1、公共秩序保留风险:哈国法院若认为判决内容违反其公共秩序,将拒绝承认与执行。因此,在诉讼过程中需避免提出违反哈国核心法律原则(如国有财产保护、劳动基准)的诉求。
2、材料认证瑕疵风险:境外文书需经“公证+认证”双重程序,翻译件需由哈国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否则将被法院拒收。建议提前与哈国当地公证机构、翻译机构对接,确保材料合规。
3、财产线索缺失风险:执行前需提前核查被执行人在哈国境内的财产信息(如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向哈国法院申请调查令,通过执行机构查询财产线索,避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判决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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