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实务中,民事上诉案件审理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后,二审庭审过程中,当庭提出增加上诉请求(如新增违约金主张、变更损失金额、追加被上诉人等)。
那么,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审理?
最高院在《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本案焦点问题为,泸州七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泸州七建二审庭审中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欠付工程款金额从75965284.64元增加为83773527.64元,二是请求判令乾泰公司支付违约金9041.97元。
首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仍有权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
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应将《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
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应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因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与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直接相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仍应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在不超出原诉请范围的前提下,如上诉人此时增加上诉请求并依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不存在不予准许的明确依据。
再次,比较泸州七建上诉状中载明的上诉请求及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本院认为泸州七建并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当诉讼目的。而且,泸州七建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并未超出其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
最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泸州七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乾泰公司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周军律师提醒,上诉人当庭增加上诉请求,二审审理与否的核心的是“诉请请求是否超出原审诉请范围”。如未超出,则应合并审理。如为超出一审诉请范围的独立诉请,则需要另一方同意才可合并审理,否则只能另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