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很平凡的早上,一位母亲给本人打了一通电话,这位母亲激动地陈述自己的孩子如何被冤枉,其根本没做过的事反被诬陷!本人耐心地提取了几个关键字眼:肇事逃逸、一人死亡!便意识到大事不妙,但是这位母亲似乎并未意识到可能的后果。为了尽快了解案情,双方见了面。
经过会面,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如下:1、当晚陈某经过事发地;2、陈某的方向是上县城;3、案发车道与陈某所开的为同一车道;4、陈某回家时见到案发县城聚集了大部分人;5、陈某否认撞到人;6、本案已经对陈某作出了拘留的行政处罚且已经执行完毕。
综合以上情况后,制定了一个策略:先从行政案件入手,经过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再从证据中找出有利的点,如果连最起码的行政证明责任行政机关都证明不了,刑事证明程度更加不可能达到。
我们亲自到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并且向相关人员了解当时的事发情形。在行政案件证据的举证中,找到了多处有利的证据。
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了,认为陈某负主要责任,且是逃逸致人死亡。陈某被刑事立案,还被送进看守所,这增加了一定的办案难度。但经过此前的充分准备,也将案情基本清楚掌握,为了安抚情绪、探明侦查方向,还是及时到看守所会见、组织相关证据、提交法律意见。
在分析本案证据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一段视频,是案发时周边居民的摄像头拍摄的,其不能清晰拍出肇事车辆的车牌及车型。另外,车辆碰撞过程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过程也不一样。由于行政案件的原因,我们还看到了十分重要的车辆鉴定意见,但是鉴定意见并未能得出陈某车辆存在碰撞痕迹。
于是作出了本案第一个判断: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驾车撞了人这个事!简单点就是证据不足!加上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对我们十分有利,我们十分有信心能够将陈某取保出来。
在与检察官的沟通的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刑事案件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和没有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区别。对于检察官的开场白,我的印象十分深刻:怎么样?有谅解吗?这是对于该类案件最常规的做法。但是我简单表明意见后,检察官十分细心地看了我的意见书,并且表示会认真讨论。
最终,检察院同样认为指证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在第37天将陈某取保候审。
回顾这个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阶段,我们是利用了交通类案件中,某机关既是行政部门、也是刑侦部门的特点,打了一个程序差,让辩护人成为了一个开天眼的角色,最终能够取得一个较为好的结果。
而取保候审只是阶段性胜利,还不是结束。经过多轮申请、举证、质证,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完全采纳两位律师的意见,最终撤销了行政处罚,并判决办案机关就错误拘留的15天进行赔偿。
虽然取保候审、虽然行政判决胜诉,但是这些都不是案件的最终篇章。横亘在我们面前的还有最后一座大山——撤销刑事立案。
在经历了以上程序,我们可以作出本案第二个判断:陈某当晚没有交通肇事的行为,没撞到人,更没逃逸!第一个判断是法律事实的,也就是证据足不足的问题。这个判断是基于事实的,事实上没有就是没有。
经过两轮博弈,律师已经十分有把握攻克原来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这份错误的文件导致一个无辜的人险些面临十年的牢狱之灾。两位律师继续提交法律意见,最终经过协调,办案部门撤销了原来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接着也撤销了刑事案件。当然,这个过程十分漫长,拉扯了几个月,当事人隔三岔五就跟我们联系。
拿到文书的那一刻,当事人心中毫无波澜,他认为,经过两位律师的努力,这个结果是可以预见的,并衷心感谢了两位律师。
办理本案的一个重要经验收获:作为辩护人,有个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是在当事人气馁的时候进行鼓励,在迷惘的时候指引方向。
这个案件中,本人也十分庆幸这一家子都是正能量的人,从没有人觉得这个事办不成,更没有人提出放弃,更多的是相互激励,找出问题、解决问题,沟通了很多次,多数也是有效沟通,正向的沟通和进展同样是律师的催化剂。
另外一点,作无罪辩护时,直接的无罪证据收集十分重要。这种直接的证据才能作为一把刀直接砍断控方的证据链条,推翻指控。于本案,没有那个案发时的视频,单纯以鉴定结论来反驳是软弱而无力的。该视频作为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只要不能证明碰撞车辆是陈某所驾驶的车辆,本案的证据链就有重大瑕疵,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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