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山东泰安入室抢婴案迎来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曾小孩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两名主犯吕光东、王绪勇被判无期徒刑;提供信息的袁永贵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个结果,对于苦等儿子17年的姜甲儒父母来说,算是等到了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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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本身听着就让人后背发凉。2006年12月4日凌晨,曾小孩、吕光东、王绪勇三人带着断线钳、撬棍,翻墙进了姜家。当时家里只有老人,他们暴力控制住姜甲儒的爷爷奶奶,直接闯进卧室,把才8个月大的孩子抢走,第二天就以28600元的价格卖掉了。这不是简单的拐骗,这是入室抢劫加暴力抢婴。

从法律上怎么看这个判决?

首先要弄清楚一点:为什么不按“入户抢劫”判?刑法第263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十年起步,最高可判无期或死刑。但问题是,这几个人的目的不是抢财物,是抢孩子去卖。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里,专门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列为加重情节,可以判十年以上、无期甚至死刑。法院认定他们构成拐卖儿童罪,这个定性是准确的——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而拐卖罪侵犯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更贴合这种“抢人卖钱”的行为。

那主犯判死缓,是轻了还是重了?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种入室抢孩子的,枪毙都不为过。但死缓这个量刑,在法律上有它的逻辑。曾小孩是组织者、策划者,直接参与暴力抢婴,认罪态度还差,按说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那一档。但刑法适用死刑有个原则:除非“罪行极其严重”,否则一般不判立即执行。本案中没有造成孩子或亲属重伤、死亡这类最极端的后果,法院判死缓,从司法实践来看,算是顶格处理了。

相比之下,另外两名直接动手的吕光东、王绪勇被判无期,也属于重判。这里有个细节:这两个人之前因为盗窃被判过刑,属于累犯,依法要从重处罚。提供信息的袁永贵虽然没直接动手,但指认目标、提供情报,作用关键,判十五年也说得过去。

梅姨案和这个案子有什么联系?

就在这个案子二审宣判前三天,“梅姨”落网了。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能看出司法打击拐卖犯罪的一些共同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陈年积案的证据问题。姜甲儒案发生在2006年,直到2024年才破案。十几年过去,证人记忆模糊、物证可能灭失,侦办难度比新发案件大得多。梅姨案也一样,拐卖发生在2003到2005年间,梅姨的真实身份长期无法确认,最后是靠专案组多年走访、不断更新模拟画像才最终锁定。

第二个难点是买家的追责问题。姜甲儒案中,买家刘某某夫妇因为追诉时效问题,最终没有被起诉。这里面有个法律变化: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收买被拐儿童如果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导致大量买家实际逃脱了惩罚。而修正案之后,收买被拐儿童原则上都要追责,只是可以从轻处罚。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让发生在修法前的收买行为很难再追责。

从律师角度看,这个案子传递的信号很清楚:入户抢婴,就是冲着死刑去的。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八种加重情形,这个案子占了“使用暴力绑架儿童”和“偷盗婴幼儿”两项。法院判死缓,既体现了严惩的立场,也留出了司法审慎的空间。对于还抱有侥幸心理的人贩子来说,这个判决应该让他们想清楚:入室抢婴,法律不会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