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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虽然职务犯罪有别于普通的刑事犯罪,但办案人员不是神,而是人,人都是犯错误的时候,因此,办案人员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可能100%都是铁案,司法实践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最终被检察院不起诉的大有人在,甚至也存在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涉嫌职务犯罪当事人的家属,请律师做无罪辩护当然不存在任何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不仅可以进行无罪辩护,而且在特定情形下,无罪辩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策略。是否能够成功进行无罪辩护,以及是否应当选择无罪辩护,核心取决于个案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

作为执业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选择无罪辩护绝非“走过场”或“死磕”,而是一项基于扎实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专业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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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进行无罪辩护存在法律依据,无罪辩护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与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这为辩护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无罪辩护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几种情形,包括“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及“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这直接在法律层面上为无罪辩护指明了成功路径。辩护律师的工作,正是通过论证案件属于这些情形,来说服法庭。

刑辩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同样可以找到无罪辩护的核心辩点。

犯罪主体不适格:这是贪污、受贿等罪名中常见的辩点。关键在于严格审查嫌疑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若其仅从事劳务性、技术性工作,或缺乏有效的委派手续,可主张其不具备特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如嫌疑人仅是一般劳务人员、受委托从事临时事务的非公务人员,在一些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改变了罪名或判决无罪。

缺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犯罪与普通财产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若行为人仅仅是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工作便利”而非其职务所具有的管理、经手、支配权力,则可能不构成职务犯罪(如贪污罪),而可能构成量刑相对较轻的其他普通犯罪,甚至不构成犯罪。如嫌疑人只是利用工作便利、其没有审批、管理、支配权,不是权钱交易,就构不成职务犯罪。再比如不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形: 收取的费用是基于正常的学术交流、劳务报酬或人情往来,而非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有专家因讲课收取劳务费被判无罪,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学术交流,不构成受贿。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或“受贿故意”: 对于贪污、职务侵占类犯罪,需深入审查钱款去向。若款项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归还意图和可能性,可以阻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对于受贿罪,需重点审查“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是正常人情往来、合法的劳务报酬,或谋利事项与其职权无关,则不构成受贿职务犯罪。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特定关系人收钱后,国家工作人员知情但未退还或上交的,才可认定其有受贿故意,反之如果其不知情则成为无罪辩点。

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判决的核心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无罪辩护的突破口。如果指控主要依赖孤立的言辞证据(如行贿人的单方口供),缺乏物证、书证、资金流向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导致证据链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应作无罪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常高度依赖言词证据。辩护律师可通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对比多份笔录的一致性、发现取证程序违法等方式,挑战关键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从而动摇整个证据体系,使案件事实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而实现无罪辩护的目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的“但书”规定,为那些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极小的行为提供了出罪路径。在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涉案金额极小、危害后果轻微,可以援引此条进行无罪辩护。

除了以上无罪辩点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办案人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比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非法留置讯问等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最终也可能推动嫌疑人无罪。

有些嫌疑人的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违反单位规定,不是刑事犯罪,不触犯刑法,但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种情况刑辩律师及时介入后,嫌疑人最终无罪或案件做无罪化处理的可能性更大。

案件存在法定阻却事由,比如超过追诉时效、有合法的授权或正当理由等,也是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合理、合法理由。

当然,职务犯罪案件通常由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证据收集较为规范、体系相对完整,进行无罪辩护的难度普遍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一种务实的无罪辩护策略是 “骑墙式辩护”,即律师从专业角度坚持作无罪辩护,指出指控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嫌疑人则可以同时选择认罪认罚,以争取良好的认罪态度,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这种策略既能不放弃无罪的可能,又能为嫌疑人争取到最有利的量刑结果,是一种“两条腿走路”的稳妥选择。但是,如果嫌疑人确实是被冤,在法律上确实构不成犯罪的情况下,嫌疑人千万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就是坚决不能认罪,否则后期刑辩律师介入案件后,再做无罪辩护会非常的被动。

职务犯罪辩护是一门高度专业且复杂的艺术,需要刑辩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无罪辩护≠一定判无罪,有时也是一种辩护策略,也就是通过无罪辩护,也可以为嫌疑人争取不起诉、撤案,或起到改轻、去掉犯罪事实的作用。

无罪辩护的门槛很高,且策略选择至关重要。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强行做无罪辩护可能会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导致最终判决更重。一个常见的务实策略是“量刑辩护”或“罪轻辩护”,即承认部分事实但就犯罪性质、金额、作用地位(如主从犯)进行辩护。

总之,职务犯罪可以做无罪辩护,如果您或您家属的案件在法律上属于无罪的情形,我也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大胆的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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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济南刑事律师张海伟,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免存在个别错误之处,请指正。创作不易,严禁抄袭,如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