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具有十几年驾龄的被告人向某驾驶轻型货车途经某路段时,多次按喇叭欲超车前方被害人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因道路右侧停放着机动车,被害人尹某未能及时让道。后被害人尹某驾驶车辆往右侧让道时,被告人向某驾驶车辆加速超车,并在超车过程中突然向右侧打方向盘别车,致使货车尾部与被害人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尹某及电动三轮车上乘员被害人贺某摔下车受伤,被害人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贺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向某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庭审中,被告人向某辩称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向某别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恶意别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汝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涉案三轮车当时装满木床板,二被害人同乘驾驶座且无车厢保护,车辆安全性、稳定性较差。被告人向某作为一名具有十几年驾龄的驾驶员,明知其在超车后未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变道可能会导致对方车辆和人员不安全,但其仍故意为之,其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不予避免、防范,持放任态度,其主观上系间接故意,最终导致两车碰撞后涉案三轮车上人员伤亡,被告人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向某别车行为的定性问题,即恶意别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被告人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本案定性的不同意见源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当时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无撞击对方车辆、伤害对方的想法。被告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巳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伤亡。其自认为超车一二米之后再打方向不会发生碰撞,说明其轻信能够避免发生这种后果,故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二被害人驾驶的无车厢的电动车安全性、稳定性差。被告人作为一名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在明知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仍故意短车距别车,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两被害人因两车碰撞后摔下车,一人受伤、一人死亡。该恶意别车行为与两被害人的伤亡有因果关系,基于被告人主观上并无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汝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如何正确界定被告人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恶意别车行为的主观方面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两者并不相同。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一般认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就认识因素上看,两者都能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两者区别在于意志因素,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自己能避免危险结果。实践中对意志因素较难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与被害人并无夙怨,被告人辩解其系出于吓唬被害人而在超车一二米后打方向盘完成超车,其主观并不希望被害人受伤。据此较难判断被告人对危害结果的追求程度。可以从被告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对行为的支配力以及有无认识错误予以综合判断。

一是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判断。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有所认识,无认识则无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性越大,则行为人主观认识因素越强,该负的罪责也应越大。被告人向某系具有十几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陈述平常超车时要超出三四米的安全距离再别车,此次仅出于想吓唬被害人,在超出一二米距离且车速尚未提上去时别车。可见按被告人日常的驾驶习惯,该别车距离是远小于安全距离的,对于别车的安全距离被告人具有清晰的认识,故被告人明知小于安全距离别车会"不安全"。因此,在车速并未提速且小于安全距离别车时,被告人并不确定该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放任造成他人受伤结果的发生。而在案发时,两名被害人乘坐在无车厢的驾驶座上,无任何保护措施,以致在发生碰撞后,造成死伤的危害结果。因此,被告人对自己别车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具有“明知”的认识。

二是从对行为的支配力判断。

对行为的支配力产生于认识能力,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具有危害性情况下,实施该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的高度可能性时,行为人则对行为进程有高度的支配力。反之,行为人若认识到自己行为仅有较小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则行为人对行为的进程具有较小支配力。行为的支配力从高到低,能不同程度地反映行为人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行为的支配力的强弱,也是被告人故意的一个方面。被告人在实行别车行为时,路段、车距选择与车速、别幅控制均由被告人自由支配,不受外界因素于扰。可见,被告人对别车行为的支配力强。

三是主观认识错误分析。

主观认识错误即对具体问题的判断错误。通常,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自身行为与危险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知是明确的,不存在认识错误。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身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因为认识错误导致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如果不存在轻信,则不能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错误属于主观方面,若依照被告人的口供去认定,往往难以辨明。需要结合被告人客观行为再作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具备多年汽车驾驶经验,其事先并未有过超出一二米别车的经历。相反,其明知未达安全距离别车为高度危险的行为。在别车行为实行中,被告人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行车速度也未提升。事后,被告人通过后视镜看到被害人驾驶电动车冲上了马路缘石上,并没有停车查看,而是继续前行。可见,被告人并未在事后采取朴救措施,这些客观行为均能反映被告人并非产生主观认识错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恶意别车行为的客观方面认定

一是对犯罪对象的判断。

交通肇事罪规定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而故意伤害罪则规定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两罪名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指向“人”,公共安全中的“人”为不特定或多数的人,该特征成为区分两章各罪的关键,多数是公共的核心特征,不特定意味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可能,使社会中更多遭受不法侵害。这就是“公共安全”,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指向无车厢的电动车,车上仅有两人,该指向的对象具体、明确,结合被告人供述其是出于吓唬对方,可以得出被告人针对的犯罪对象属于特定少数人的结论。

二是危险状态的判断。

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安全,别车行为的具体对象虽然特定,但也有可能导致危险状态的扩散,影响公共安全。在具体案件中,可就别车行为发生的路段、路况、行人数量等,具体判断该行为有无导致危险状态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的可能。例如,在车流量众多的高速公路上恶意别车,导致多车相撞的危害结果,可视具体案情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就本案而言,案发地点为本地区流量较小路段,道路一侧为多辆在停车辆,该行为不会导致后车多车相撞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故就本案的案发路段、路况等行为的危险状态并不会扩散。

综上,通过对被告人的驾驶经验、路段、车距选择、车速、别幅控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对恶意别车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系明知,而放任别车行为指向的两被害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无导致危险状态扩散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可能,应认定被告人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汝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汝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汝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汝阳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汝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