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港股上市的知名木制品企业,谭木匠控股有限公司旗下江苏谭木匠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谭木匠”)在2013年为优化企业运营布局,将管理中心迁至江苏,在句容购置了一批商业办公用房,后因项目土地抵押、税费欠缴等多重因素,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物业权属纠纷。
谭木匠管理中心所在地
全款付清购房款项,产权过户遇阻多年
据法治周末报道,2013年12月,谭木匠与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先后签订购房协议和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句容市华阳镇东昌路尚岛悦澜湾 9 幢、10 幢共计 13 套商业用房,总交易金额为 3355.632万元。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谭木匠需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签约的一周后,谭木匠便按照合同约定划转了所有购房资金,后续也接收房屋并投入办公使用。
按照正常的不动产交易流程,房款结清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这一关键环节却始终无法推进。核心障碍在于,涉案房屋所在的整块土地已被抵押给苏州信托有限公司,抵押金额高达 5000 万元。与此同时,该开发项目还存在税费欠缴、配套工程未全部完工、房产测绘工作未完成等多项遗留问题,过户事宜就此搁置多年。
2020 年 6 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1 年 2 月,破产管理人向谭木匠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土地抵押未解除、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全部 13 份购房合同,并要求谭木匠在 10 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谭木匠认为解除合同缺乏合法依据,未按通知要求返还房屋。双方协商无果,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进入司法审理程序。
法院审理终结,谭木匠向检察院提交民事检察监督申请
2021 年 7 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虽然谭木匠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涉案房产尚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谭木匠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取回权。法院同时告知,谭木匠若因合同解除产生损失,可通过申报破产债权的方式主张权利。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谭木匠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涉案 13 套房屋返还给破产管理人。
谭木匠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5 月,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地上建筑也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该房产仍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同时,法院查明涉案土地上的 5000 万元抵押权尚未涤除,而管理人接管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笔抵押债务,因此购房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
此后,谭木匠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 年 12 月 29 日,江苏高院作出裁定,驳回谭木匠的再审申请。再审法院在裁定中明确四点意见:一是涉案房产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二是谭木匠购买的是商业用房,并非为满足生活居住需求的普通商品房消费者,不适用针对商品房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规则;三是谭木匠对房屋的占有不构成法律上的合法占有;四是破产程序遵循公平清偿原则,管理人收回房产并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处置,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程序要求。谭木匠的相关损失,可通过破产债权申报等法定途径解决。
该案先后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司法程序,法院均未支持谭木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主张。而据法治日报・法治周末2026年5月的报道,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在2026年3月依法受理谭木匠提交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这场跨越10余年的“失地案”迎来新的法律进展。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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