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嘉宝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乐公司”)生产的津威米露汁(配制酒)标识使用了“津威”字样商标标识,侵犯了东莞市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龙津威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南都记者日前从信用中国(广东中山)官网获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宝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处字〔2026〕0010号),认为该公司侵犯了石龙津威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264.25元,罚款202571.2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嘉宝乐公司生产的90ml*40支规格“津威米露汁(配制酒)(杀菌型)”和150ml*40支规格“津威米露汁(配制酒)(杀菌型)”标识使用“津威”字样商标标识,侵犯了石龙津威公司第630301号、第1101529号、第1339024号、第579184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生产的上述批次商品同时存在整箱包装、装潢与石龙津威公司涉案商品整箱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生产上述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上述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于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宝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264.25元,罚款202571.25元。
实际上,关于“津威”的侵权纠纷,石龙津威公司与嘉宝乐公司已经闹上法庭。2024年,东莞市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朱美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方)、中山市嘉宝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方)及京东平台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被诉“津威米露汁”虽标注为“配制酒”,但其成分、销售渠道及消费认知更接近无酒精饮料,与石龙津威公司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类似,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上海朱美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嘉宝乐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5年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信用中国(广东中山)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吕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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