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舆勘策院
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闽0102民初13740号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5日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概要
《地铁跑酷》系一款经典跑酷类手游,累计下载量超过10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系《地铁跑酷》游戏在国内的运营商,有权提起商标权和著作权维权诉讼。
福州仓山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山公司”)开发了《天天有皮肤》《领皮乐园》《换肤高手》三款APP,通过引导用户观看广告赚取金币,再以金币兑换包括《地铁跑酷》在内的多款游戏皮肤、道具,并引导用户下载注册其指定APP以获取利益。
深圳公司认为,仓山公司的行为未经许可使用“地铁跑酷”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仓山公司通过设置《地铁跑酷》皮肤专区引流,攀附《地铁跑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仓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开支)。
案件细节
一、被告行为
仓山公司开发的三款APP中均设置了《地铁跑酷》皮肤专区,具体行为模式如下:
1.引流获客:APP通过“看广告赚金币”、“领皮肤”等宣传语吸引用户下载并使用;
2.金币兑换皮肤:用户通过观看广告、签到等方式赚取金币后,可在"地铁跑酷皮肤专区"兑换相应游戏皮肤;
3.引导下载:待用户积攒足够金币后,APP以“人机测试”等理由,引导用户下载注册其指定的其他APP,从而获取流量利益;
4.涉及多款游戏:除《地铁跑酷》外,APP内还包含《蛋仔派对》《和平精英》《王者荣耀》《QQ飞车》等多款热门游戏皮肤兑换活动。
二、被告抗辩
1、商标使用属正当描述性使用:
(1)仓山公司使用“地铁跑酷”是为了明确皮肤所属游戏,属于对商品(皮肤)来源游戏的必要说明,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且APP内已通过《兑换须知》声明“与游戏版权方无关联”,不会导致混淆;
(2)皮肤兑换活动本质是用户激励行为,奖品来源为被告正规采购或充值发放,未以“地铁跑酷”作为 APP 核心宣传或运营对象,平台内还有多款热门游戏,未单独突出或强化该标识的商业显著性,不存在利用原告商标进行市场混淆的主观意图。
2、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仓山公司未“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对涉案游戏名称的使用是对奖品的客观描述,属于合理的商业表达,且已经提示了与版权方无关。
(2)用户完成任务送皮肤是常见的激励与流量运营手段,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3、赔偿数额缺乏依据: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15万元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
三、法院判决
1、关于竞争关系:法院认为,仓山公司通过APP引导用户兑换的皮肤系用于深圳公司运营的《地铁跑酷》游戏,用户在被告处通过观看广告获取皮肤后,无需再通过《地铁跑酷》游戏商城充值购买,原、被告之间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2、关于不正当竞争认定:法院认为,被诉行为系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地铁跑酷》游戏用户在无需充值或完成游戏任务的情况下获取游戏皮肤、道具,妨碍了《地铁跑酷》游戏正常提供的增值服务,导致原告预期经营收益减损,具有明显不正当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知名度与经营模式、被诉行为的性质、侵权手段、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影响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判决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仓山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50,000元。
案例评析
一、判决缺乏对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评价
本案中,原告同时主张商标侵权,从被告的抗辩理由来看,“地铁跑酷”是指向了平台提供的奖励内容,如不提及该名称无法让用户知悉奖励情况,且被告已经注明了与版权方无关,不会引起混淆结果,从而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主张责任豁免,但法院在判决中未对商标侵权问题作出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成立,法院会优先评价商标侵权行为,但本案法院未置可否,从裁判结果来看,商标权侵权未能认定成功。
在此类商标权侵权案件中,描述性使用与指示性使用都是常见的抗辩依据。本案被告使用“地铁跑酷”一词,并非是对涉案商品成分、性质的描述,而是指示商品来源,也即皮肤的提供方,更符合指示性使用的情况。指示性使用并非法定的侵权抗辩事由,但已经成为了实践中的可行抗辩思路,其基本的要件在于:
1、使用商标具有必要性,例如售卖官方游戏周边,不可避免地需要指向游戏名称,从而使得消费者知悉周边来源;
2、使用未超出必要限度,例如未取得授权时,不得自称为官方旗舰店、xx游戏专卖店等;
3、不得造成混淆结果或不具有混淆可能性,例如明确指出自己只是采购方,与游戏官方无关等。
反过来考虑,对于游戏公司而言,如在市面上发现了类似于本案的不当引流行为,可以从以上角度一一破解被告的抗辩思路,从而成功维权。
二、互联网平台引流类不正当竞争的竞争关系认定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核心逻辑是“交易机会争夺”标准。传统竞争关系认定以经营范围重叠为前提,而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竞争关系的边界已大幅拓展。本案中,被告虽不直接运营《地铁跑酷》游戏,但其提供的“免费获取皮肤”服务,直接替代了原告游戏内充值购买皮肤的交易机会——用户在被告APP中获取皮肤后,即无需在原告游戏商城中充值。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构成竞争关系。
这一认定路径对游戏公司维权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在平台引流、皮肤兑换、代充代练等新型服务场景中,只要被诉行为实质上分流了游戏内的付费交易机会,即可主张竞争关系成立,无需以双方经营范围直接重叠为前提。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的适用逻辑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APP通过技术手段帮助用户在其《地铁跑酷》游戏账号中获得皮肤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实质上,被告的行为本质上是提供游戏皮肤兑换服务,该服务本身并不涉及侵入原告服务器、篡改游戏数据等技术破坏行为,而是利用游戏机制(通过正常游戏操作获取皮肤)实现皮肤交付。法院将此类“替代性服务”认定为“妨碍正常运行”,这一认定路径与近年来“诱导用户使用第三方工具替代正版服务”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一致,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型商业模式的保护倾向。
本文来源:诺诚游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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