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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郑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孙某,孙某称有关系可以低价购买东城区的回迁房。2022年,郑先生与甲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委托购买回迁房,总房款581万余元。

郑先生先后向甲公司账户转账120万元,向孙某个人账户转账206万余元,合计支付326万余元。

但甲公司和孙某始终未能办成购房手续。郑先生要求退款,甲公司陆续退还100万元,尚欠226万余元未退。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孙某共同返还款项。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后续《解除协议书》均合法有效。

关于责任主体:合同相对方是甲公司,孙某收款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但孙某作为股东,如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私账户混同等情形,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退款金额: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书》已明确退款金额,甲公司应按约定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胜诉心得】

委托购房的风险防控:

·所谓"内部关系""低价购房"多为骗局,回迁房没有"内部渠道";

·款项务必支付到公司对公账户,不要转到个人账户;

·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退款金额和时间;

·发现对方违约及时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转移财产。

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低价回迁房"99%是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