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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年9月,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被随机分配到我名下。没想到,这个看似普通的案件,后来成为了我法官生涯中意义非凡的一次经历,也是一次树立“如我在诉”意识的生动实践。
申请人石先生夫妇靠卖盒饭为生。他们从方某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子,但因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双方约定先交付使用,待资格具备后再过户。几年后,他们好不容易达到过户要求,却发现卖房人方某早已去世。更棘手的是,方某生前未婚未育、父母早逝、无兄弟姐妹、无遗嘱,连后事都是居委会垫资操办。没有继承人,没有代理人,房子“卡”在亡者名下——过不了户,也无人能协助办理。“买房钱可是我们一盒饭一盒饭卖出来的,过不了户,我们怎么住得安心?”石先生妻子的话里满是焦灼。那一刻,我感受到了他们的无助。直到石先生在新闻中看到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报道,才如抓到一根救命稻草,于是,他们向法院申请由民政局担任方某的遗产管理人。
案情厘清后,我心中却涌起新的疑问:这类案件究竟该怎么审?利害关系人范围如何界定?适用什么程序?翻遍法条,仅有五个条文,内容较为原则。再查,好像还没有类似案例——或许,这将是首例。
想到石先生夫妇眼中的渴望,我进行了深入的换位思考:如果我是他们,也一定会十分焦虑。于是,我暗暗对自己说:无论前方有多少不确定,只要能为民解困,就值得去试、去闯。我开始查阅立法资料、请教法学专家、与同事研讨。渐渐地,一个清晰的思路理顺出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防止遗产无人管理、债务无人处理,这类争议的实质并非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属于非讼事件,应通过非讼程序实现迅速裁判。
经过综合研判,我认定石先生夫妇作为债权人,确属利害关系人;在遗产管理人无法确定情况下,他们有权提出申请;案件审理应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一审终审,快速确定遗产管理人,以便尽快启动后续程序。
确定方向后,案件终于进入开庭阶段,我原以为一切顺利,却没想到民政部门的答辩意见再次让我陷入焦虑。民政部门认为,目前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各项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在人员设置、经费保障、具体履职方式等方面,都缺乏成熟经验,居委会也表示,受限于现有工作条件,难以独立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制度刚刚落地,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在所难免。这些情况让我意识到,这起案件的意义,或许不仅在于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更关乎民法典新增制度如何在现实中“走通”。
经过再三审查和权衡,我更加坚信,如果因实践经验不足而止步不前,法律的功能便难以充分发挥;而通过个案裁判明晰路径,恰恰可以为后续案件提供参考。于是,我在判决书中郑重写下:即便在履职保障尚待健全的情况下,相关主体仍应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配套措施。判决生效后,石先生夫妇以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配合过户。法院最终支持了他们的诉请。当房屋终于顺利过户,石先生夫妇拿到产权证的那一刻,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那一抹笑意,是他们为生活拼尽全力后的释然。而我也终于松了口气。这起“首案”打通了遗产处理的堵点,疏解了群众的燃眉之急,当法律“活起来”,在每一个被困的个体命运中,都可以成为依靠的力量。后来,我将案件整理成案例,提炼规则,与法宣部门合作开展普法宣传,帮助更多人了解这项制度。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每天面对的或许是“小案”,但只要用心、用情、用力去审理,就能让群众的获得感在一纸判决中生根发芽。“首案”,不过是在一次次“如我在诉”的努力中,把法条化作温度,把公正带到人心。
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
李尚伟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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