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借款用于刑事退赔,应当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因涉嫌诈骗犯罪需向被害人退赔,男子谭某向他人借款用于赔偿并出具借条,事后却以未实际收到款项、借款用途违法为由拒绝还款。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特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历经上诉,已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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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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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谭某因违规收取学生家长单招补录费用涉嫌诈骗犯罪,需向多名被害人退赔损失。因个人银行卡被冻结无资金赔付,谭某找到邓某借款用于退赔事宜 。2024年6月1日,谭某、邓某、杨某及受害人代表陈某四方协商约定:邓某按谭某要求,将144000元现金直接交付给杨某,用于7名学生家长的退赔安抚;谭某当场向邓某出具借条,且借条载明:借款144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6月7日归还。该借款用于谭某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后,邓某多次催讨无果,将谭某诉至赫山区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44000元。庭审中,谭某辩称自己未直接收到144000元现金,款项交付无凭证。借款用于办理免试入学,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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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谭某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明确承认因银行卡冻结,为处理退赔事宜向邓某借款14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证人杨某证实已收到该笔款项并已用于学生家长退赔,该赔偿也是谭某获得刑事谅解的重要依据;邓某提供的取款记录、借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了借款真实发生与款项已按要求交付,完成了出借义务;借款用途合法,用于刑事被害人退赔、化解纠纷,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借贷意思表示真实,谭某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认可借贷关系。判决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邓某借款本金144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谭某提起上诉,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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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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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刑民交叉背景下民间借贷认定的典型案例,应明确三点:一、借款人涉刑不等于借贷无效。只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借款合同无效情形的,应受法律保护;二、要求交付不等于未交付。按借款人明确要求将款项交付第三方(如被害人、收款人),视为完成出借义务,借款人不能以未经手款项为由拒绝还款。三、借款用途为刑事退赔不等于不法债务。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的借款,不属于借款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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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出借资金给他人,需明确借款用途,理性借款。涉刑借贷,应更慎之又慎,除此案的特殊情形,如若明知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仍出借资金的,借贷关系应属无效。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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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徐 帆

2026年第93期之一

总第20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