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代理了另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和之前讲过的“129万案”非常相似,但金额更大。

原告起诉我的委托人——一家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要求支付塔吊租赁费,总额276万余元原告手里有租赁合同,盖着委托人的公章。

我的委托人一脸无辜:“陈律师,我们确实签了合同,但设备真的不是我们在用,钱也不是我们在付。我们就是个‘名义签约人’。”

我代理的是被告——实际使用设备并支付租金的公司。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和之前那个案子一样: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到底是谁?

我是陈春丽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2011260365。执业这些年,见过太多人因为不懂法而吃亏,“名义签约人”的风险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类。今天就用这个案例,再次提醒大家租赁合同中的“名义签约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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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我向法官提交了三组证据。

第一组: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显示,租金全部由案外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我的委托人从未付过一分钱。

第二组:设备使用记录。进场记录、验收单、使用登记表全部指向案外某公司的工地,跟我的委托人没有关系。

第三组:结算单。原告与案外某公司就全部租赁费自行完成了结算确认,我的委托人从未参与。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租赁合同上有委托人的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原告与案外某公司。判决:驳回原告对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76万余元的付款责任由实际使用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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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解疑释惑

问:合同上盖了我的公章,我能说不是我用的就不承担责任吗?

可以,但前提是有证据。进场记录、付款凭证、结算单,三组证据缺一不可。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才会认定“合同未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方是别人”。

问:如果我是名义签约人,但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方是别人,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很可能被认定承担合同责任。所以在签约时就做好风险隔离——让实际使用方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或者单独出具书面承诺。事后补救比事前预防困难得多。

问:实际使用方不配合出具确认书,我还能签这个合同吗?

建议慎重。如果实际使用方连书面确认都不愿意出,说明他不想对这笔债务负责。你签了字,就把风险揽到了自己身上。除非你能接受这个风险,否则不建议签。

一点建议

“名义签约人”不是不能当,但要确保自己能证明“名义”和“实际”的区别。如果你只是代人签合同,有三件事必须做到:让实际使用方在合同上签字或单独出具书面确认;保留实际使用方的证据,进场记录、使用记录、验收单全部存档;不要经手款项,租金让实际使用方直接付。

我是汉中陈春丽律师,专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你在汉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通过评论或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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