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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宜商法企通》栏目,为企业提供案例参考及研讨会、讲座成果等,开展风险防范宣传,提升企业意识,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健康发展。2023年《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颁布及《公司法》修订后,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帮助企业了解法律新规规定,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一中法院宜商法企通栏目将推出“小建议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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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凌

HU YULING

商事审判庭

公司企业纠纷审判团队

协助负责人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许荷宜

XU HEYI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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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人合性。目前无法直接登记夫妻共有股权,而股权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双重属性。财产权(如分红、转让款)属于夫妻共有,但身份权(如表决权、管理权)原则上应由登记股东行使。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法院应审查股权出资来源。在夫妻双方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若股东以婚后共同财产出资,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夫妻共有股份分割时常见问题之认定

01

价值补偿——按照净资产为基数整体分割

登记股东从出资时起就对配偶负有价值补偿义务。离婚时若无法达成新协议,优先由登记股东向配偶支付折价补偿。计算基数以公司净资产为准,即资产减负债后的剩余权益。若公司亏损,配偶或无法实际受偿。实践中,确定净资产需要审计评估,但往往因公司不配合而陷入僵局。此时,法院可依据现有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据综合认定。

02

债务分割——明确三主体责任

实务中必须厘清三种责任:①共同出资人责任——未登记股东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②登记股东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向公司承担;③经营层责任——担任董监高产生的个人职务责任,以个人财产承担。这三种责任在审判中极易混淆,特别是当股东配偶在公司任职时,债权人常主张其参与经营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配偶仅任职并不当然导致连带责任,需结合公司类型、财产混同情况、债务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

03

身份取得——回归公司组织法程序

如果双方坚持分割股权本身,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上市公司须遵守减持规定。

(二)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其他须注意问题

01

登记方擅自转让股权,配偶如何追回

股权不同于其他财产,配偶欲追回股权,须证明交易相对人与登记方恶意串通,否则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02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对离婚股权分割的影响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带来三大变化:股权转让取消“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保留优先购买权规定;新增股东失权制度,未按期出资可能丧失股权;限期认缴制下,未实缴股权分割后受让方须承担相应责任。这些变化要求当事人在分割股权时必须更加谨慎。特别是针对股东失权制度,若持股方故意不缴纳出资,导致股权被注销的,配偶将无法分得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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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90条、第167条分别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规定。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增设了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

股东资格继承与财产权益继承不同。财产权益(如分红、转让款)依法由继承人享有,公司不得剥夺;但股东资格(如表决权、管理权)能否继承,取决于公司章程是否有例外规定。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导致股东去世后继承人能否直接成为股东产生纠纷。

(一)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继承

01

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限制

一般认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排除继承,应支持股东资格继承。但是结合公司章程整体体现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以及如果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其他股东退出公司的后果,可以认定排除股东资格继承系公司章程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公司章程可以通过体系解释推知排除继承的意思,但必须同时保障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原股东继承人若不能成为股东,仍有权要求公司按公允价值回购股权。

02

公司章程限制继承的合法边界

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换言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继承人不能进入公司成为股东”,但必须配套财产退出机制——如公司回购、其他股东受让,且价格须公允。

(二)股权继承中的公司解散风险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明确了公司僵局认定标准,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针对其他途径穷尽的认定,股东须举证曾尝试协商、股权转让等替代方案。常见的“其他途径”包括:提议召开股东会协商、提出股权转让方案、申请公司回购、请求第三方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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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规范治理企业的基础

公司章程是防范家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可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设特别规定。

离婚场景:公司章程可预设“离婚退出机制”——如规定股东离婚时,股权须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优先回购,避免配偶直接成为股东。但需注意,该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应保障配偶获得公允对价。

继承场景:公司章程可明确“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继承人只能获得股权财产价值”,并规定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如以净资产为基础)。

(二)夫妻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边界

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是明确股权归属的有效工具。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持股一方可与配偶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股权及增值为个人财产。但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且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文:胡玉凌、许荷宜

值班编辑: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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