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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无效宣告请求人钱*对专利号201730455055.6、名称为“衣架(8588)”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高沃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深入分析案情、挖掘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区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检索,并对检索的证据进行有效组合和逻辑论证。2026年0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高沃律师团队以专业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涉案专利与关键证据

涉案专利“衣架(8588)”的设计特征在于产品外观设计造型,申请人未请求保护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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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撑无效宣告主张,请求人向合议组提交了31份现有设计证据(证据1-31)。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31和证据15组合后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具体为:以证据1为基础设计,用证据31的全部替换证据1的底座,用证据15的置物篮替换证据31的置物篮。

针对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人主张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在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范围内,各设计特征的组合可以作细微变化后直接替换得到,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

设计对比与结论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二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①均由挂衣架和置物架组成;②挂衣架形状相同;③置物架均由四个支架和两层置物篮组成,且四支架均呈拱状,下端分别向外扩展;④置物篮均为圆形,周边立面均由若干纵向柱围合而成。

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①四支架上端与中心柱连接部位形状不同,对比设计没有向外扩展设计;②挂衣钩是否是对称设计的不同;③置物篮上的纹路设计存在区别。

经上述比较,合议组认为:衣架类产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在使用过程中,整体形状及各部位形状均是一般消费者所关注的部位。本案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存在的相同点均体现在整体形状以及各部位的形状设计上,足以给一般消费者留下相一致的整体视觉印象,而二者之间存在的不同点在整体形状中所占比例较小,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形状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最终决定宣告告201730455055.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结语

本案中,高沃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逻辑思维与高效的执行能力,通过深入分析、精准检索、科学举证与严密论证,成功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高沃知识产权在专利无效业务领域的专业实力与丰富经验。未来,高沃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全方位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律师简介

赵银安

律师、专利代理师

赵银安律师是兼具技术分析和法律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律人才,具有中国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熟知国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行业有深入认识和开阔眼界,擅于为客户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确权和维权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专利无效、专利侵权、FTO 分析、专利复审、专利申请布局等业务。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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