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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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招投标双方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恶意串通、为一方“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排斥其他竞争者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情形。
那么,“量身定做”型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李某琼串通投标、受贿、诈骗案》中明确: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定制招标参数等方式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本案焦点为,“量身定做”型串通投标案件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2000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琼任湖南省某县中医医院院长。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处理)向李某琼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事成后将给予好处费。因采购核磁共振设备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李某琼遂让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参与围标,并让周某斌提供拟销售的核磁共振设备的各项参数。根据周某斌提供的设备参数,李某琼安排招投标代理公司“量身定做”招投标公告。
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两家企业参与围标,最终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823万元(币种下同)。事后,周某斌为感谢李某琼在采购核磁共振设备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李某琼现金35万元。另查明,李某琼还受贿856万余元,诈骗844万余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琼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共谋,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公告,以设定不合理条件的形式排斥其他投标者,系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标的额为823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李某琼在招标过程中,收受投标人好处费35万元,同时构成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不属于牵连犯,为全面评价犯罪事实,应当数罪并罚。
周军律师提醒,招投标双方串通“量身定做”投标条件,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秩序,一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构成串通投标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的刑事处罚。其他市场主体若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若已遭受损失,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挽回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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