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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秀兰与王建国于1986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2018年,王建国与开发商甲公司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得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建国个人名下。

2019年3月5日,王建国与其子王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41万元价格过户至王磊名下。王建国于2022年去世。

2024年,李秀兰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

确认王建国与王磊于201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王磊将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王建国名下;

相关继承人承担诉讼费用。

李秀兰认为:一号房屋系其与王建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建国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产,且王磊未实际支付房款,双方名为买卖、实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

王磊辩称:

一号房屋实际由其全额出资购买,仅因当时家庭住房政策原因,借用父亲王建国名义代持;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装修、居住,并缴纳物业、供暖等全部费用;

李秀兰在2019年过户时亲自到场配合,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对借名事实知情且同意;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仅为办理过户的行政手续,真实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

其他子女亦作证称,全家均知悉该房屋系王磊出资购买,李秀兰从未提出异议。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王磊与王建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019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仅为履行借名协议的过户手段,不构成真实买卖;

李秀兰未能证明其对房屋享有物权,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

其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以合同名称定性法律关系

法院强调: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应结合出资情况、占有使用、交易背景、履行行为等综合认定。

王磊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向王建国账户转账80万元,当日即用于支付购房款77万余元及契税;

房屋交付后由王磊装修并持续居住至今,相关费用均由其承担;

因王磊夫妻名下已有房产,为规避二套房税费,临时借父亲名义购房,符合常理。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具有高度盖然性

虽无书面借名协议,但出资+占有+亲属关系+过户配合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

“买卖合同”仅为过户形式,非真实交易

合同约定价款41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

王磊未实际付款,王建国生前从未催要;

双方真实目的系将房屋归还实际权利人,不构成无权处分或恶意串通。

配偶主张无效,需证明自身享有物权

李秀兰仅以“婚内取得+登记在配偶名下”主张共有,但未举证其对购房有出资或贡献;

在借名关系成立前提下,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主张合同无效。

配合过户行为削弱诚信抗辩

李秀兰在过户时提供全部证件并到场,多年未提异议,现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但并非一律无效

若能证明实际出资+长期占有+合理借名理由,法院可能认可借名关系。但若房屋涉及限购、信贷欺诈,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配偶维权需“双重举证”

主张婚内房产为夫妻共有,不能仅凭登记时间,还需证明:

✅ 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 对房屋有管理、使用或还贷行为。

“配合过户”可能被视为默认同意

即使未签字,若提供证件、陪同办理、长期沉默,法院可能认定你知晓并认可产权归属。

借名买房务必保留完整证据链

包括:

✅ 出资转账记录(备注用途);

✅ 装修、物业、水电缴费凭证;

✅ 家庭成员书面确认或录音;

✅ 政策限制等借名合理性说明。

过户后超三年起诉,可能面临时效抗辩

虽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对方可主张权利懈怠、违反诚信,影响法官心证。

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本质是“用他人名字持有自己的资产”,一旦出名人死亡、负债或反悔,极易引发纠纷。最安全的方式仍是本人直接持有产权。如确需借名,务必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提前设计风险防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