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作为公司依法置备的重要簿册,详细记载着股东的诸多关键信息,诸如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以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等。它不仅是确认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更是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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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受让人如何救济?

周宾宾律师解答:

1、受让人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通常负有协助受让人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等相关义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若因转让方怠于履行该义务,导致公司未变更股东名册,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人可直接要求公司履行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受让人可通过发送书面通知等正式方式,向公司明确提出变更股东名册的请求,并给予公司合理的期限进行办理。

3、公司明知受让人已合法受让股权,却因内部利益纠葛等不正当原因,故意拖延或拒绝变更股东名册,导致受让人在公司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关键事项上遭受重大损失,此时受让人可在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的同时,一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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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宾宾律师补充: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的证据,股东资格的取得应综合考虑股东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出资行为、权利享有、义务承担等多种因素而确定。若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能够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仍可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周宾宾律师

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在深圳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在上市公司做过法务工作,熟悉公司合规建设、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相关诉讼及仲裁。在深圳执业期间,代理上千宗金融领域案件,熟悉抵押类财产案件、金融贷款领域、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