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大连某单位就一套软件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梅花公司与桃花公司分别参与竞标。然而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发现两家公司的标书在软件开发文档的多处核心内容上存在高度雷同,最终被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不仅双双落标,更被处以三年内禁止参与软件类招投标活动的失信处罚。更令人意外的是,这起事件背后竟牵扯出一场持续三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两公司投标文件雷同遭处罚

去年5月,某单位公开招标一套软件,要求投标者具备企业法人资质、拥有与招标软件相符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设备、具有良好的依法纳税记录和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商业信誉良好。

梅花公司看到招标公告后,认为自身符合招标要求,随即组织技术人员制作标书,并按规定时间将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桃花公司亦认为己方符合招标要求,同样组织技术人员制作标书,并按时送达招标单位。

开标后,评标专家在审核多家投标单位的标书时发现,梅花公司与桃花公司的标书在描述程序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说明和图表等方面存在多处雷同,且投标价格相近。经评标专家讨论,认定两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均未中标,并予以失信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软件类招投标活动。

起诉要求侵权公司道歉赔偿

梅花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十分意外,因其标书在开标前从未对外泄露,不清楚桃花公司标书为何与己方多处雷同,于是向桃花公司发出律师函,指称其侵犯了自身软件产品著作权。

桃花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经调查确认:三年前两家公司曾有过合作,桃花公司因此了解到梅花公司多款软件产品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相关文档。此次招标中,桃花公司发现招标需求与梅花公司某软件产品相似,于是在制作标书时参考了梅花公司的相关文档资料。

由于桃花公司事先不知梅花公司也参与本次投标,导致标书内容出现大量雷同,不仅使自己落标,还连累梅花公司同样未能中标,并双双受到三年禁投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桃花公司回函梅花公司,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

梅花公司未接受道歉,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马铭泽律师,将桃花公司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0000元。

法院调解侵权公司赔偿5万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涉及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而软件以电子介质存储,无法直接肉眼识别,梅花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软件知识产权专利证书、与第三方的合作合同及软件产品成功案例等证据,证明桃花公司投标标书中在软件开发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等方面的文字与图表资料存在大量雷同,且该事实已经评标专家认定。

桃花公司辩称,其确实不知梅花公司参与本次投标,虽未经许可使用了梅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测试及使用说明等文档,但并非故意侵权,表示愿意立即停止侵害,并当庭向梅花公司赔礼道歉。

考虑到梅花公司因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两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桃花公司一次性赔偿梅花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本案代理律师王金海表示,软件产品的计算机程序与文档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软件产品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等非专业人员难以辨识,因此软件开发企业应及时为软件产品申请专利或进行著作权登记。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可通过专利证书或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自身权利。若仅为文档类侵权而非软件程序本身侵权,可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文中两家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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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