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西住建厅、广西发改委、广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西分行联手出台新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从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

这是广西四大主管部门、机关,对小区公共收益联手制定规定。有利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合法权益。

守好业主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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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业主钱袋子

小区里,电梯广告、公共车位、场地租赁等产生的公共收益,到底有多少?归谁所有?又该如何用?对这些问题,不少业主心存困惑。咨询物业,得到的回复常是“收支平衡”“用于运维”,具体数目语焉不详。小区公共收益如何能成为一本“明白账”,一直是各界关注的话题。

此次广西出台的规定,明确了属于业主的小区公共收益,总共有十大类:开发商、物业在公共区域内新建固定场所用于租赁或者经营所得;小区围墙、外立面、门厅、电梯、楼道、屋面等共有部分经营所获得的收入;架空层等共有部分停车收入;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场地使用费;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的经营收入;对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进场费;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等充电服务费;相关单位支付的归业主共有的违约金、赔偿金;公共收益的存储利息;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小区是业主共同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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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是业主共同家园

此外,四个部门在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中的职责与分工,进行了明确划定。并且,对公共收益的管理、公示等,作了相关规定。

三产房项目、回迁安置房(含异地安置、水库移民等)等无个人不动产权的住宅小区,不适用此新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25条。不少网友认为,这是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的好开始,但管理办法对一些问题未能明晰,让人还是心存疑惑。

业主拥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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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拥有知情权

乱动小区公共收益的,基本是前期物业。这是因为,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之前,物业公司无人监督,在小区里“说一不二”。怎么加强对前期物业的监管,杜绝物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

例如,小区电梯广告市场价是每月100元/面,物业公司“卖人情”,以50元/面成交,余下的50元是中饱私囊还是关照亲朋,难以界定。在国企,这种做法定性是“国有资产流失”,但在小区,却不能定性为“业主共同资产流失”。

公共收益属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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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属于业主

这样的案例,在南宁并不少见。有的物业将小区停车场以较低价格出租,让“关系户”承包。而且,租期一签就是数年。后来,小区成立业委会后,仍无奈执行此租赁合同,造成业主的公共收益大幅流失。

小区公共收益的支付与使用,现实存在太多漏洞,也未能在新规中找到破解的办法。例如,物业要用公共收益维修电梯,是该修理还是换零件?定哪家公司来做?总额限多少?业主往往无法参与,甚至不知情。物业就堂而皇之地使用了业主的共同收益。要知道,这些钱可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啊。

共同决定小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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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决定小区事项

小区成立业委会后,业委会从公共收益专用帐户提取、划转款项时,资金额度、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等怎么进行甄别、限制,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毕竟,钱不是银行的,公共收益专户管理机构一旦疏于防范,就会造成业主财产损失。

2026年1月以来,除了广西,上海、河南、黑龙江等省市也相继出台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业界介绍,小区公共收益的问题,愈发受到各界关注,甚至涉及民生、维稳,治理逻辑正在发生深刻转变。

用好每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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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每一分钱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外地有的城市,探索让居民深度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制订“三会”协商制度,通过事前听证会、事中协调会、事后评议会,用好小区公共收益的每一笔钱。不知道,广西何时能跟进。

广大业主期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能有更细化的可操作方案、措施,守好业主的“钱袋子”,把小区公共收益逐步纳入制度化、阳光化的监管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