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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1年,张秀兰作为甲建设集团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了一号房屋。购房时,她使用了自己16年的工龄优惠,房款从9.3万元降至6.8万元,工龄折抵了约13.5%的总价。

但房子其实不是她买的——早在2001年,她就写下一份《证明》:“房款由弟弟张泽明支付,房子归他所有。”此后,张泽明一直住在一号房屋,张秀兰则搬离多年。

2020年,张泽明起诉要求姐姐配合过户。法院在A号判决中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令房屋归张泽明所有,同时明确指出:“工龄优惠对应的利益,可另行主张。”

于是,张秀兰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弟弟支付工龄折价款70万余元——按当前房屋市值520万元计算,她应得其中13.5%的份额。

张泽明不同意:

“借名买房本来就是用你名义买,包括工龄。我们是亲姐弟,没说要给钱,就是无偿帮忙。”

他还强调,双方从未就工龄补偿达成任何约定,且工龄优惠不能脱离房屋单独变现。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张泽明向张秀兰支付工龄优惠折价补偿款23.6万元;

❌ 驳回张秀兰其余过高诉求。

张秀兰成功主张了自己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

法院说理

法院首先确认: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价值。

房改政策明确规定,工龄是职工长期劳动贡献的体现,其折抵的房款部分,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登记或借名安排而自动放弃。

关键在于:双方是否约定无偿使用?

张泽明承认,借名买房时未就工龄使用达成书面或口头补偿协议;

他也无法证明姐姐明确表示“免费提供工龄”;

虽然两人是姐弟,但亲情不能替代法律上的权利处分。

法院指出:

“许可使用工龄 ≠ 放弃财产权益。在无明确无偿约定的情况下,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就工龄优惠给予合理补偿。”

至于金额,法院综合考虑:

购房时工龄折抵比例(13.54%);

当时房屋市场价值;

当前房屋估值;

双方未约定补偿的过错程度;

最终酌定23.6万元,既体现工龄价值,也避免显失公平。

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澄清了一个重要误区:“借名买房用了我的资格,是不是就白用了?”

答案是否定的。尤其在房改房中,以下三类“资格”具有独立财产价值,即使借名成立,出名人仍可主张补偿:

工龄优惠:源于个人工作年限,具人身专属性;

购房指标:如经适房、限价房资格,本身具稀缺性;

公积金/贷款资格:若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贷款资质,可能涉及利息差补偿。

对出名人(如张秀兰):

即使同意借名,也应明确是否收费;

若未约定,事后仍可主张合理补偿;

保留购房合同、工龄计算表等原始文件至关重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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