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约时,不少人陷入一个误区:违约金条款写100万,就必须按100万赔偿。实际并非如此,违约金数额并非完全按约定执行,法官审理有明确的裁判逻辑,约定畸高或畸低,都可能依法调整。广森律所结合实务审理要点,为大家梳理核心规则,帮大家认清违约金的认定逻辑,避免权益受损。
一、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不按约定硬判
违约金的核心作用是弥补损失,而非惩罚获利。即便合同写明100万违约金,法官也不会直接按此判决,而是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核心基准,结合案件整体情况综合认定,这是审理违约金的首要规则。
提示:切勿认为“白纸黑字写多少就赔多少”,脱离实际损失的约定,不具备当然约束力。
二、实际损失数额,是调整违约金的关键
法官审理的第一步,是核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都会以实际损失为标尺进行调整。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降低;远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提高。
提示:实际损失需要证据佐证,无证据支撑的损失主张,很难被采信。
三、合同履行进度,影响赔偿比例
合同履行程度,是法官裁量的重要依据。合同已履行大部分、仅剩余少量义务未完成,与完全未履行相比,违约金认定比例截然不同。履行进度越靠前,约定违约金被调整的概率越高,不会简单按全额判决。
提示:履行进度的证据留存至关重要,能直接影响违约金最终认定金额。
四、双方过错程度,法官会酌情裁量
法官会区分双方过错责任,并非违约方就要全额承担约定违约金。若守约方也存在过错、对损失扩大负有责任,法官会酌情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若违约方故意违约,法官也会在合理范围内适度考量。
提示:过错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行为,主观判断无法作为依据。
五、公平诚信原则,杜绝畸高畸低显失公平
违约金认定必须符合公平与诚信原则,法官会综合考量行业惯例、交易场景、双方经济状况等,杜绝出现赔偿数额畸高、显失公平的情况。约定100万违约金,若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必然会依法调整。
提示:公平裁量是审理底线,极端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具备完全执行力。
广森提醒:这些误区会让你在违约纠纷中吃亏
- 误以为合同写多少违约金,就必须全额赔偿;
- 不核算实际损失,盲目主张或拒绝承担违约金;
- 忽视合同履行进度、双方过错,被动接受不利结果;
- 未留存损失、履行相关证据,导致主张无法被支持;
- 擅自按约定违约金追责,不了解法官裁量逻辑,陷入被动。
结语
合同解约违约金,并非约定数额就是最终赔偿额,法官的审理逻辑始终围绕实际损失、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公平原则四大核心。违约金纠纷的裁量专业性较强,普通人仅凭合同约定判断,极易陷入误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关注广森律所,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