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张某甲原系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丰信用社(改制后为河北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客户经理,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290万元,造成银行大量本息未能收回。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虚构用途伪造合同 向四名借款人违规放贷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月至2020年5月,张某甲在担任承德市某合作联社鹰丰信用社信贷部客户经理期间,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先后向董某、陈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四人发放贷款,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8日,张某甲虚构进货用途,伪造购销合同,编造借贷手续,并让他人冒充保证人刘某甲在保证合同中签字,向董某发放贷款200万元供他人使用。截至2024年2月19日,该笔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96.6万余元未能收回。
2018年9月28日,张某甲虚构进货用途,编造借贷手续,向陈某甲发放贷款40万元供他人使用。截至2024年2月19日,该笔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3.6万余元未能收回。
2017年12月14日,张某甲虚构进货用途,编造借贷手续,并私自以王某乙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向张某乙发放贷款17万元供自己使用。案发前,张某甲自行归还本金7万元,剩余本金10万元及利息16.1万余元未能收回。
2018年5月8日,张某甲虚构进货用途,编造借贷手续,并私自以刘某甲、李某甲、赵某乙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向王某乙发放贷款33万元供自己使用。案发前,张某甲自行归还本金7.1万余元,剩余本金25.8万余元及利息30万余元未能收回。
立案前部分退赔 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理
案发后,张某甲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2月19日立案前,张某甲自行归还贷款本金共计14.1万余元。庭审中,张某甲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了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身为银行信贷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前主动归还部分贷款本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职责,任何违规操作、伪造材料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可能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自身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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