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广东佛山,几名男子到KTV消费,期间,一名女子走进来推销酒水,还对他们进行了“礼貌性敬酒”,没成想,第二天女子躺在包厢沙发上,被发现时经没了生命体征,家属认为几名男子未履行合理照顾义务,向其索赔35万,法院判了

曾某生前是一名酒水推销,那天晚上包厢里有六个男的在那喝酒唱歌,女的进去推销,按行规敬了一圈酒,也就是所谓的礼貌性敬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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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凌晨一点左右,那六个男的走了。可曾某没走,后来被清洁工发现在包厢里哭。等到第二天下午五点多被发现时,人已经走了

家属的理由很直接:你们六个是最后和她一起喝酒的人,她死在你们待过的包厢里,你们就得负责,赔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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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看法不一样:

第一,这算不算共同饮酒?法律上说的共同饮酒,通常是一块儿喝、有说有笑、互相敬酒那种社交关系。但这女的进包厢是干啥的?是工作,是推销。那几个男的是消费者,她是来服务的

虽然她喝了酒,但这是她的职业行为,不是朋友间的那种聚会。换句话说,他们不是一路人,只是买卖关系。不能因为在一张桌子上喝过酒,就自动绑定成命运共同体

第二,那几个男的有没有过错?关键看走的时候,这女的有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危险

证据显示,那六个男的凌晨一点就走了。而清洁工在凌晨两点半打扫卫生时,看见女的还在包厢里哭。这时候她虽然情绪不对,但没到昏迷不醒的地步,还能哭能动

这说明那六个男的离开时,这女的并没有表现出立刻要死要活的状态。你不能要求一帮来唱歌的客人,预见到几个小时后的悲剧

第三,也是最扎心的一点,那几个清洁工看见了她在哭,都没多问一句,只是打扫卫生就走了。从凌晨两点多到第二天下午五点多,这中间十几个小时,她在那个包厢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没人知道。但这笔账,按法律也不能算到那六个早走的客人头上

法律讲因果链。敬杯酒就走的人,和放任不管的场所、错过救援时间的同事,责任权重完全不一样。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曾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