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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专题节目《无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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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该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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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南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该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回访。

“检察官,你还惦记着我们呢!赔偿款对方都还上了。”

元宵节前一天,丁父在电话里对回访的检察官说,这个春节,是儿子丁某因车祸离世的第六年,压在他们一家人心头的巨石终于落地。

时间倒回至2020年。36岁的货车司机丁某在一场车祸中身亡,肇事司机付某购买的“交通安全统筹”却无法赔付。直到检察机关介入监督,事情才出现转机。

付某用数年时间还清了对丁家的赔偿,而当初与他签订交通安全统筹单、承诺出险赔付的公司却人去楼空。不止付某,许多与付某有同样遭遇的司机承担了本应由统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冤枉债”无法追索。近年来,交通安全统筹引发纠纷不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025年7月28日,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明确交通安全统筹只能是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的互助行为,严禁其他市场主体经营。

一纸新规,终结了一个行业的无序扩张,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也为法治中国建设增添了一个生动的注脚。新规从孕育到出台,历时数年,其间清晰可见检察履职的坚定身影和专业力量。这股力量,始于对一张“法律白条”的敏锐追问,成于对行业沉疴的穿透剖析,终于以“我管”促“都管”的治理自觉。记者通过深入采访,试图还原这场由检察监督触发、最终推动行业治理升级的历程。

从“执行不能”到监督破题

——发现监管真空的“检察之眼”

2022年10月,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赵丽娟接手了该市金塔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监督案。

一场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夺去了司机丁某的生命。经交管部门认定,三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的家人为索要赔偿提起诉讼。2021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由肇事司机付某“投保”的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丁家31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却发现中路公司早已陷入数百起诉讼泥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宣告破产。丁家苦苦等待的救命钱成了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陷入绝望的丁家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懵懂无知的孩子,丁某的意外离世给亲人带来的伤痛无法弥补,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何在法律上也难以得到支持?

面对一份已经生效却无法执行的判决,赵丽娟和同事们并没有止步于“执行难”的叹息。一系列的疑问随之产生:中路公司究竟是什么来头?为什么一家被判赔偿的“保险公司”会陷入如此广泛的债务危机?检察官的目光穿透判决书文字,直指案件的核心法律事实认定问题:肇事司机付某与中路公司签订的交通安全统筹单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

调查随即展开。经对交通安全统筹单与正规保险单进行实物比对,检察官发现二者在外观上高度相似,但统筹单缺失保险人、保险费、责任限额等保险合同核心要素。检察官走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金融监管等部门后,得到的反馈让人难以置信: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注册安全统筹类公司几乎没有门槛,无须实缴资本,无须资金监管账户;交通部门表示,对此尚无明确的行业规范和监管依据;金融监管部门则明确,交通安全统筹不属于保险,不在其监管范围内。一个结论清晰浮现:交通安全统筹处于监管“真空地带”。

立法上没有明确定性,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最初,赵丽娟和同事对案件能否抗诉成功并没有十足的信心。酒泉市检察院主管领导听取案件汇报后认为,扎实调查和大量的调研工作证明原审判决错误,应该依法监督纠正。2023年7月,酒泉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将交通安全统筹认定为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先行赔付排除了侵权人(车主及挂靠公司)责任,属于基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依法向酒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0月,法院再审改判,由实际侵权人付某承担赔偿责任,中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丁家人的权益,在判决层面得到了坚实的法律支撑,而肇事司机付某却欲哭无泪:“我当初买保险时,他们说交通安全统筹就是保险,现在出了事故,他们却跑路了,让我承担几十万元的赔偿责任,这事不能没人管啊!”

从个案监督到类案调研

——揭示行业乱象的“检察之智”

几乎同一时间,千里之外的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检察官李元霞案头的一份涉交通安全统筹民事监督案件卷宗里,也出现了“中路公司”的名字。

案情如出一辙。一场夺命车祸后,法院判决统筹公司(中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徐某52万余元。

“我们向中路公司在海南的注册地址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没有收到回复。”李元霞通过爱企查App,查询到中路公司已被标注为“经营异常”,涉司法案件达2000余件。

这一新型案件的监督办理,并没有前例可循。李元霞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以“安全统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关键词,查询交通事故纠纷裁判文书4000余份,下载760份民事裁判文书。她将这些数据绘制成一张“行业风险地图”:案件数量激增,统筹公司多数是皮包公司,“同案不同判”突出,比如有些法院认为统筹合同就是商业保险,统筹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有些法院认为统筹合同合法,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而几乎所有的判决书都因统筹公司的跑路成为一纸空文……

“我们经过调查认为,这些公司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交通安全统筹单是高仿保险,但不是保险合同,不受保险法保护。”李元霞告诉记者。经提请临沂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023年6月,法院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肇事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在征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时,关注到临沂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案件,并对此案的典型意义进行阐释:“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明确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应由统筹公司直接赔偿受害人损失,而是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人责任。”

“2024年1月,典型案例发布后,全国不少地方的检察同仁来电话咨询案件办理情况,我意识到,此类案件已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规模性,值得深挖背后产生的原因。”李元霞说。

办结案件后,李元霞和赵丽娟不约而同地“再往前走一步”,她们将海量裁判文书中的数据与案例抽丝剥茧,撰写成调研报告。李元霞清晰勾勒出案件激增、裁判冲突、公司跑路、监管缺失的涉交通安全统筹相关风险;赵丽娟直指交通安全统筹“变质发展”的症结,并开出了“明确性质、落实监督、统一尺度”的治本药方。来自司法实践最前沿的报告,为后续决策提供了“病理切片”和“手术方案”。

从一案之治到全域治理

——推动系统整治展现“检察之责”

2023年以来,从甘肃酒泉到重庆巴南,从山东临沂到江苏响水,从浙江宁波到湖北郧西,一批涉交通安全统筹的民事生效裁判案件被依法纠正。

个案抗诉成功,并非终点。个案的纠正,也无法从根本上铲除滋生乱象的土壤。检察履职的脚步继续向前向后延伸——

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专项监督活动,梳理近三年案件,又发现并纠正了两份同类错误判决,为权益受损人挽回损失35.9万元;

山东省莒南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向广大司机开展调查、宣传,融入当地社会综合治理;

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被动受理案件转向主动发现线索,并发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交通安全统筹的监管。

检察官们还走进交通部门、物流协会,向运输企业和货车司机精准普法,告知交通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出险后存在理赔不能的风险。

2024年10月16日,《检察日报》刊发深度报道《“交通安全统筹”之坑》,详尽报道了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办理的前述涉交通安全统筹民事纠纷监督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同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跟进制作专题节目《无法赔付》,邀请权威专家明确指出现行法律框架下,“交通安全统筹”出现的问题与立法(管制)必要性,从地方司法个案引出全国性公共议题,形成强大的舆论关注和监督合力。

“2025年4月7日,酒泉市委主要领导看到了中央电视台正在播出的《今日说法》节目,当天下午就让我院提供案件办理的相关材料。”赵丽娟回忆道。这份凝聚着基层检察智慧的调研报告,经由省市两级信息渠道报送中央有关部门,为最高决策层提供了来自司法实践一线、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关键参考。

从司法建议到国家新规

——助力良法善治彰显“检察之为”

检察监督的价值,不仅在于纠正错误,更在于防患未然,推动制度完善。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探索涉交通安全统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的同时期,也恰逢国家层面关注新业态风险、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整治金融乱象的政策窗口期。

“2024年,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就交通安全统筹领域出现的问题征求各方意见。”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向记者介绍,交通安全统筹原本是交通运输企业内部采取的一种“自保+互助”机制,主要是用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是国务院相关文件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政策肯定的做法。但后来出现了专门从事交通安全统筹的公司,而且面向社会上所有机动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他们的经营方式照搬保险公司,以低价诱惑投保人,但资金又不受监管,偏离扭曲了国家政策。别说普通人,就是一些审判人员也误认为统筹公司是合法的。“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监督,纠正法院判决并发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起到了很好的系统性社会治理效果。”

得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新规的那天,赵丽娟的眼眶湿润了:“法律监督者要有更宏大的格局,也会有更大的作为。”

对比新规内容,记者发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疑惑、调研报告中的建议,几乎一一得到回应:明确交通安全统筹的“非经营性互助”性质,将其与商业保险严格切割;严禁其他市场主体经营,不得使用“保险”“理赔”等术语;要求开立统筹资金专用账户,强化资金管理……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交通安全统筹的治理从地方探索、司法纠偏上升到了国家规范层面。“舆论监督引发了社会关注,但检察机关提供的扎实案例与深度调研,是促成这一决策的关键‘催化剂’和‘专业参谋’。”张柱庭如是评价。

从一份无法兑现的判决,到一纸改变行业规则的国家新规,这条跨越数年的轨迹,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检察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深刻内涵。这份新规,如同为道路运输行业系上更牢靠的“安全带”,为奔波在路上的广大司机送上“护身符”,让道路运输行业更好发展。这背后的检察力量,是维护公正的监督力量,更是融入国家治理、守护百姓安宁的专业力量。它源于初心,见于行动,最终汇入法治中国建设的磅礴洪流。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