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3日,红星新闻报道《多地代理商称与立白集团解约后 对方未按约交接市场致严重损失,律师解读》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报道提及,来自陕西、山东、云南、湖南等地的立白代理商反映,他们在与立白集团解约和闭店后,店铺内的尾货和应收款无人接手,导致损失(红星新闻相关报道>>多地代理商称与立白集团解约后 对方未按约交接市场致严重损失,律师解读)。

有代理商称,自己接手时曾接收了上一家的尾货和欠款,但退出时却无人接管,仓库积压价值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过期产品。报道刊发当晚,立白集团回应称,个别市场未能交接系新老客户未达成一致,公司仅提供协调服务,并表示已针对不实信息启动法律程序。

近日,这起纠纷中的陕西铜川代理商任某军诉立白公司及新经销商一案迎来一审判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任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立白公司已履行协调义务,交接失败系双方商业谈判中的具体分歧所致。

案件回溯:

十年代理商解约后交接未成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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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代理商仓库内目前积压的货物 资料图片

原告任某军自2013年起代理立白产品,与立白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及销售许可协议》。2023年11月,立白公司以其7个月未达成月平均购货目标为由,向其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任某军称,根据协议约定,立白公司应在解约后三个月内协助新老客户完成市场交接,但对方一直未能履行该义务。

2024年4月起,立白公司陕西区域工作人员携何某君前来,称何某君为铜川地区新经销商,双方就市场交接事宜进行多轮谈判。2024年11月13日,在立白公司多名负责人见证下,任某军与何某君签署了《关于陕宁省区铜川区域新老客户市场交接的决议》,对车辆、货品、应收账款交接作出约定。但此后交接仍未完成,任某军得知,与立白公司正式签约的新经销商并非何某君,而是铜川众润佳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刘某芬,何某君始终未披露其代理身份。

原告任某军及其公司铜川百佳通达商贸有限公司遂将何某君、立白日化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铜川众润佳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撤销2024年11月13日签署的市场交接决议;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40830.45元及间接损失;判令被告承担诉讼及评估费用。

任某军起诉理由主要为:何某君明知自己不是新经销商,却虚构身份隐瞒真相,误导原告与其签署交接决议,构成合同诈骗;立白公司工作人员明知新经销商为铜川众润佳公司却不予披露,帮助和默认何某君冒充新经销商身份洽谈并在交接决议上签字,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和共同侵权;上述行为导致原告本应在解约后三个月内完成的交易行为无法进行,库存产品临期过期,企业被迫停业,产生房租、工资等大量损失,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交易权、知情权和财产权。

法院判决:

三大焦点认定被告无责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大争议焦点,分别为原告主张撤销交接决议能否成立的问题;最终未交接成的过错由谁造成;被告是否应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审理后,法院围绕该三大焦点问题作出认定: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欺诈的构成需有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民事法律行为。首先,何某君持有刘某芬(与立白公司签订新经销协议者)于2024年3月6日出具的书面委托,刘某芬亦于2026年1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对委托事宜进行追认,何某君的代理行为具有合法基础。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何某君实施了明确的、可致其产生误解的虚构身份行为。其次,从协商过程看,立白公司工作人员作为协调方全程参与,任某军对交接内容具有清晰认知,其签署交接协议是为处理与新经销商之间的具体交接问题,而非与特定身份的何某君本人建立合同关系。最后,交接决议内容系双方在立白公司协调下就交接事宜达成的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主张何某君构成欺诈并请求撤销交接决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最终未交接成的过错由谁造成。法院查明,交接决议未能履行的直接原因在于,双方对货品保质期计算日期、应收账款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租赁费等具体问题未能达成共识,2024年11月25日现场交接时双方仍未协商一致。上述分歧属于商业谈判中的具体履行障碍,难以归咎于任何一方的恶意。关于立白公司的责任,根据协议约定,立白公司负有协调协助义务。立白公司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并促成签署交接决议,已履行协议义务,其作为品牌方提供沟通平台与协助,但无法强制担保交接必然成功。关于何某君的责任,其持有新经销商的授权委托书,行为符合委托代理特征,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交接未完成亦非因其隐瞒身份所致。故不能认定二被告对交接未成功存在过错。

关于焦点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二被告对交接未成功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的库存产品损失、租金损失等,源于自身商业判断与风险控制。在市场交接期间,原告对库存产品负有妥善保管并及时处置以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其完全可以选择以市场价格自行处置车辆、货品减少损失。原告主张立白公司禁止其在解约后销售库存产品,但协议及解除通知中仅约定不得以库存产品扰乱市场,并未禁止正常对外销售。原告主张的员工工资、征信逾期、商业名誉、办公租赁费等损失与市场交接未能完成之间缺乏直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任某军、铜川百佳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8元由原告负担。

3月18日,任某军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将提出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编辑 杨珒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