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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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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其次,有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行为。"应征税款",指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根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指标确定的,税收机关必须征收的纳税款额,具体应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判断。"不征"指对依据税法应当征收的税款而不予征收,因而是一种不作为。"少征"则指虽然依据税法征收了应当征收的税款,但未达到或者少于法定或税收机关确定的征收数额,因而就未征收部分的税款而言,"少征"亦属不作为。应当注意,不征或者少征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能成立犯罪;同时有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仍为一罪。最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造成"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具体是指在税务机关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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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结果要件。行为人虽然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尚未达到"重大损失"程度的,不构成犯罪,可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中规定了应予立案的4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认定"致使国家税收重大损失"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建安区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关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如因工作马虎、不认真而计算错误,没有征收或者少征了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3.关于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税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又实施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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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适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404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等情形。【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建安区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许昌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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