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8 月 19 日,贵州毕节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行政诉讼案件。涉案当事人因不服市级行政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提起诉讼,案件围绕大型产业项目征地过程中,前后两次施工行为的法律定性成为庭审核心焦点。
案涉地块被纳入地方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推进过程中,涉案土地权利人始终未与属地行政机关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行政机关既未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也未取得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相关裁定。
2025 年 10 月,项目开展第一阶段清表作业,施工单位仅完成地上房屋拆除,土地上的晒坝、宅基地地基均保留完整。土地权利人针对本次房屋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经审查,确认该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时隔五个多月,2026 年 3 月,另一施工单位收到属地园区管理部门的工作指令,进场开展场平开挖作业,造成案涉自留晒坝、宅基地地基损毁。土地权利人针对本次新发生的开挖施工行为,再次向市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该市级行政机关作出复议驳回决定,认为 3 月份的开挖施工属于此前房屋拆除行为的延续,当事人属于重复申请复议,据此驳回了复议申请。土地权利人不认可该结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现场,双方就案涉两次施工是否属于同一行政行为展开充分辩论。
原告方认为,房屋拆除清表、土地场平开挖分属不同招标工程,由不同施工单位实施,依托新下达的工作指令开展作业,两次施工间隔时间较长,属于互相独立的事实行为。3 月的开挖侵权发生在上一次复议审理结束之后,当时侵权尚未发生,不可能被前一次复议程序评价,不构成重复复议。
原告方同时提出,房地一体原则多用于物权处置、补偿核算场景,不能直接推导出房屋拆除后,行政机关可以跳过补偿、司法强制执行等法定流程直接开挖土地。行政补偿、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并行救济渠道,不能以当事人可选择赔偿补偿途径,就剥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若分批次实施的侵权行为均被认定为旧行为的延续,容易形成不良导向,不利于监督征地环节依法行政,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复议驳回决定,判令复议机关重新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被告市级行政机关答辩表示,案涉土地已经取得省级征地批复并对外发布征收公告。依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屋征收效力及于对应土地,本次被申请复议的施工行为属于前期拆房行为的延续,案件当事人、复议标的均和前次复议高度重合,构成重复申请。当事人遭受的权益损害,可以通过征收补偿、行政赔偿渠道予以救济,复议驳回决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误,复议受理、延期、送达等全部流程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属地县级行政机关亦当庭表态,房屋征收应当一并处置土地,前期拆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当事人应通过补偿赔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再次提起复议属于重复救济,应当维持被诉复议决定。
庭审已经结束,本案将择期宣判。
笔者锐评
土地征收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先补偿、后搬迁” 是征地工作不可逾越的法定底线。本案争议的核心,本质上是如何界定分时段、分主体实施的行政事实行为,也折射出征地实践中一个值得重视的现实问题:当某一项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后续新发生的施工侵害,究竟应当如何给行政相对人保留救济通道。
“房地一体” 是物权与补偿层面的重要原则,但不能简单把这一原则扩大解释,成为规避法定征收程序的理由。征地批复不等于直接强制施工权,即便是重点产业项目,也不能突破土地管理法律设定的程序约束。
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给公民提供便捷的监督渠道,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判断是否属于重复复议,不能只看是否处于同一个大的征收项目之下,更要看行为指令、实施时间、实施主体、损害后果是否为同一行为。如果将间隔数月、另行下达指令、由不同施工单位完成的新施工,直接推定为前一次行为的自然延续,客观上就会留下制度漏洞。行政机关若拆分步骤实施侵权,当事人却被认定重复救济而挡在复议程序门外,会削弱行政复议监督纠错的制度价值。
当然,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可以走补偿、赔偿路径维权,但补偿赔偿与复议审查是两套并行救济方式,二者并非二选一的排斥关系。
该案的裁判,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土地权益,也对当地同类征地案件具备参考意义。期待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厘清法律边界,既保障重大项目合法推进,也守住被征收人救济权利,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依法行政与群众权益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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