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律师)
作者系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旅客买票占座放零食”,舆论场上吵了好几天。我的观点一以贯之,没有所谓的座位使用权,也就没有所谓未上车乘客将座位处置给同行人。
8月21日,国铁成都局对此事发布情况说明,与我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但并未平息舆论争议。8月23日,国铁集团企法部合规管理处处长焦德贵也作出了进一步表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通运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以及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旅客购票后由于自身原因未检票乘车,视为该旅客不行使席位使用权利。
对于国铁的回应,一些律师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运输义务”,并未明确规定丧失座位使用权。这种抬杠式的观点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意义,客运合同的合同义务就是将旅客从起点送到终点,而座位是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的服务形式,不享受客运服务的权利,自然使用座位的权利也随之消失了。
我觉得国铁集团企法部合规管理处焦处长的用词很精准:席位使用权利,而不是座位使用权。使用权是所有权的四大权能之一,属于物权。而座位使用权利属于运输服务过程中的合同从权利,理论上说是债权。而且实名制购票制度下,人身性的债权无法转让转移,所以也就不存在授权第三人行使座位使用权利的事情。
很多反对国铁解释的理由是,坚持认为付钱之后,存在一个固定座位的使用权。在此基础上,即便没有上车,也可以将座位授权给同行人使用。
假定真的存在这样一种权利,从性质上看更符合物权的定义,这等于说铁路公司在出售运输服务的同时,也出售了一段时间内某个座位的使用权。这一假设存在会出现一种结果,就是每一个座位都会存在一个物权使用权,而物权是绝对权,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任何不按照自己座位号乘坐都属于侵犯了他人的物权,更多时候应该是侵犯了铁路公司的物权。
举例而言,如果存在这种权利,某乘客购买A座,那么享有A座的使用权,但是B座同样会存在一个使用权,由于该乘客不具有B座的使用权,如果他坐在B座上就属于侵犯了他人物权。
也许有人会反对,我既然有A座的使用权,那么我可以把使用权使用在B座上。具有这种性质的权利只可能是债权,从法律上而言,如果是物权,不行使使用权是个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不能自动得到B座的使用权。所以A座乘客坐在B座上就属于侵权行为。
我相信不会有人同意以上这个说法。但如果购票之后存在一个座位使用权,那么从逻辑上推演,结论就是这样的。
为什么说焦处长说的“座位使用权利”很精准呢。因为座位使用权利是债权,意味着该乘客坐在任何空座上其实都算行使了权利,不具体某一个座位。但是铁路运输规程要求按号入座,所以一旦自己的座位被占据,乘客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占座人离开,但这不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而是合同权利,一旦对方不离开,铁路公司有义务维护乘客权益。
如果不存在座位使用权,买长乘短的乘客中途上车怎么办?这个很容易理解,乘客上车,意味着铁路公司需要承担运输服务的义务,而提供一个车票上标注的座位号的座位是从义务,当然可以要求占座的人离开了。
很多人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有没有可能法律其实规定了,只不过你不认同铁路公司对规定的解释。
一旦承认,购票后拥有一个不可收回的座位使用权,那么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大家会为了自己更舒服,从而多买一张票。现在不少人有所谓的社交恐惧症,如果可以多买一张票占座,我相信很多人愿意多付一份钱,谁不想让自己坐得更舒服一点。大家都空一个座位坐火车,那必然的结果就是实际运力的下降,而铁路公司并没有多少损失,最终承担损失是其他乘客。
估计有人会说,这个情况特殊。但是法律关系不会因为情况特殊就改变,如果今天承认了张三拥有座位处置权,未来用什么理由否认李四的座位处置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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