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名酒销售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自行采购低价白酒灌装、贴附名酒注册商标后销售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名酒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该罪的典型适用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仅负责销售环节、未参与贴牌灌装的主体,将适用该罪名定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名酒销售,如果针对特定人进行"点对点"诈骗,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关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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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甜律师

女,中共党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天津莫道(和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武清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杨律师在大学和研究生阶段均学习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和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数百件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杨律师认为法律是维权的最后防线,也是最可靠的防线,而好律师是就为当事人维权最重要的杀手锏,请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好律师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