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因销售假酒而获刑。
基本案情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先后发现三亚市某区多家超市、商店、饭店存在销售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汾酒、剑南春等白酒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上述假冒白酒的供货商均为陈某。
2024年5月2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陈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移送三亚市公安局。三亚市公安局民警在三亚某商店将陈某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查,2020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其进购的汾酒系列、天之蓝系列等酒类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6771.93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106771.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以及被扣押的奥迪小轿车。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自贸港知产法院二审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对陈某的定罪量刑,但对一审判决中涉及案外人财产处置的部分依法予以纠正,将扣押的车辆依法发还案外人符某。
法官提醒
任何试图通过“傍名牌”“卖假货”等方式赚取不义之财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广大经营者应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把质量关,共同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
来源:法治时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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