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朔城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霍某先后向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政府、朔城区纪委等部门举报,反映朔城区小泊村村干部违纪违法等问题,上述部门向其反馈该问题正由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但霍某认为区纪委监委调查进度太慢,于2020年11月2日开始频繁到国家信访局重复信访。据统计,2020年3月到2021年3月期间,霍某在山西省信访局走访一次、朔州市朔城区信访局十一次、国家林草局一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2020年11月在国家信访局走访二十一次、12月二十三次,2021年1月二十一次、2月十七次、3月十八次。

在霍某非法重复上访过程中,2020年12月13日、2021年3月18日、3月21日、3月22日,朔城区神头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北京对霍某进行劝返,其均拒绝回朔;2020年11月29日、12月16日、12月21日、2021年2月25日、3月2日,朔州市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前往北京接访,但霍某以上访事宜与南城无关为由再次拒绝回朔。2021年3月7日、3月23日,朔州市朔城区信访工作人员对霍某的信访内容作出答复并进行劝返,霍某不认可答复意见并表示要坚持上访,仍拒绝回朔。

霍某的非法重复信访行为,扰乱了相关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影响首都的和谐稳定,给我省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存在极大安全风险隐患。2021年3月23日,霍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合众广场被北京市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查控,次日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南城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另查明,2021年3月24日,霍某因到国家信访局多次重复上访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8日,侦查机关在朔州市朔城区行政拘留所门口将霍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霍某为反映个人诉求,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正确、正当地行使上访权利,而采取频繁到国家信访局、国家林草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越级上访这种方式制造事端、非法上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二

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以要求解决其村部分土地被碾压补偿、南沙嘴土地被推补偿、其土地种植的杏树及祖坟被破坏等为由,多次阻拦项目部工程施工并信访。后经工程项目部支付了1万元补偿款解决其土地被碾压补偿问题,另经小平易乡政府多次组织会议协商解决其诉求,均因赵某某要价过高无果。此后赵某某从2019年7月起频繁前往朔州市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其中赴京重复上访累计达22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9月9日,赵某某又随身携带农药到小平易乡人民政府反映诉求,在乡政府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的情况下,强行在乡政府办公场所居住两天一夜,期间拒绝吃喝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严重扰乱了乡政府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被告人赵某某为反映个人问题,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正确、正当地行使上访权利,在其所反映诉求已被受理并经乡、村两级政府积极化解处理的情况下,仍采取阻拦施工、到乡政府滋事、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等方式制造事端、非法上访,置国家法律与社会秩序于不顾,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正确、合法行使,否则会走向法律的反面。然而,很多上访者动辄去省进京上访施压,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形象,这些行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甚至涉嫌触犯法律。

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做到依法、逐级、有序进行。

在信访事项受理答复期限内或答复后不按规定程序复查、复核,而采取到上级部门以访施压的,均属越级上访行为。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更重要的是,非法上访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还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已。

助编:贺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