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7月3日,最高法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如何选择交叉执行方式,以达到更好的执行效果?对此,最高法负责人在会上进行回应。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立华介绍,交叉执行各种具体方式是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有效破解执行难题的有机整体,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或者递进关系。具体选择哪种交叉执行方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因地制宜,因案施策。

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记者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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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记者拍摄)

毛立华介绍,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运用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在直接变更案件执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直接指令执行甚至提级执行。对于关联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执行。对于没有必要变更执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辖区不同法院执行力量,共同协作执行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开展协同执行。

“总的来说,选择交叉执行方式,既要对‘上’吃透政策,也要对‘下’摸透案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才能做到精准适用,才能充分发挥交叉执行制度的效能。”毛立华表示。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