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岀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岀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2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兰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24号)
裁判摘要:认定刑事被告人有罪,应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现有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综上,根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规则的要求,在不能排除被告人王胜平关于刑讯逼供、诱供之翻供理由,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胜平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间接证据的锁链尚未闭合的情形下,二审法院作出了检方的抗诉及支持抗诉的意见不能成立的裁定。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目的,不在于对客观犯罪事实的复原或再现,而在于根据已有证据及其规则,对法律事实的推断和认定。故就逻辑而言,这种推断和认定只能无限地接近客观真实而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两者之间的差异则是法律允许司法人员依据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余地和空间。本案证人张海浪系与本案被告人王胜平多次合伙盗窃的同案犯,在其因盗窃犯罪被逮捕后,主动供述其与王胜平分别强奸妇女的事实并查证属实,故其同时揭发王胜平在与其共同盗窃中实施抢劫致人死亡犯罪事实的证言虽属传来证据,从内心确信角度看,仍然具有相当的可信性,不能排除被告人王胜平确有实施本案抢劫致人死亡行为的重大嫌疑。但在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合理地排除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系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王胜平抢劫犯罪事实不予认定,不仅是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合理运用,也是在惩罚犯罪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并重的刑事司法理念支配下,审判机关权衡利弊得失,作出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法律选择。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6集(总第41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提出未列入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的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官应如何处理,从国外情况来看,许多国家设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为保障庭审效果,对于庭上提出的新证据,采取限制釆纳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对于上述申请,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从原则上讲,《刑事诉讼法》是允许当庭提岀新的证据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从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目录到开庭审理还有一段时间,这一时间段内公诉机关有可能收集到新的证据。如果以该证据未列入证据目录为由禁止出示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岀示。如果辩护方提岀对新的证据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所以,当控、辩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证据,法庭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应当允许。不过,对方认为需要进行质证准备的,法庭应当决定休庭。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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