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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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王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并交付原告占有、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李瑞霞与张明山系夫妻关系,其子系张宇鹏,原告系张宇鹏岳父。原告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2016 年被告方原居住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并获得了货币补偿,但被告方为节省拆迁补偿款便搬进涉案房屋内居住,原告考虑双方姻亲关系的存在,默认三被告暂住涉案房屋内进行过渡。但被告经常对原告及其家人实施家暴等行为,且“霸占”房屋至今,原告方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

现原被告之间姻亲关系已不存在,被告方占有房屋拒不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现在我们没房没住处,无法马上搬走,我们家人身体不好,刚出院,孙女的户口在这,还要在这上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被告张明山与李瑞霞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宇鹏,原告王建国之女王晓涵与张宇鹏原系夫妻,二人于2011 年 8 月 26 日登记结婚,于 2021 年 3 月 1 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张宇鹏与王晓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原告王建国同意入住涉案房屋至今。原告提供涉案房屋产权证原件,显示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王建国系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庭审中,原告称基于双方之前的姻亲关系,在张宇鹏与王晓涵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默许三被告暂住一号房屋。现双方姻亲关系已不存在,原告作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腾退。被告称现我方除此之外没有住房,何时搬走不好说。

裁判结果

被告张明山、李瑞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并交还于原告王建国。

房产律师点评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涉案一号房屋系原告王建国名下的房产,王建国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张宇鹏与王晓涵离婚后,现王建国要求被告腾退一号房屋并交还原告,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物权的明确与保护

1. 所有权人的权利确定性

本案中,明确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王建国。这强调了在房产纠纷中,确定物权的归属至关重要。所有权人对其房产享有明确的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法律对物权的保护机制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支持了王建国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请求,体现了法律对物权的有力保护。当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为所有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人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物权。

二、姻亲关系与房产使用的风险防范

1. 明确房产使用的性质和期限

在本案中,被告基于姻亲关系入住涉案房屋,但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引发了房产纠纷。这提醒人们在涉及姻亲关系的房产使用中,应明确使用的性质和期限。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约定在特定情况下的房产使用权限,避免因关系变化而产生纠纷。

2. 谨慎处理亲情与法律的关系

虽然在亲情关系中,人们可能会出于好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房产,但也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在亲情和法律之间找到平衡,既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可能,最好在事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腾退判决的执行难度与应对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腾退房屋,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例如,被告可能存在无处可去的情况,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腾退。这就需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判决得到执行。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如提供临时住房等,以解决被告的实际困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