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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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从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到人工费用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当发包方迟延付款时,承包方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例如,无法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导致材料供应中断;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引发工人罢工等。这些情况都可能直接导致工程停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因发包方迟延付款导致停工或未能按期完工的,能认定承包方超期吗?

最高院在《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被迫停工、未能完工交付工程时,可认定承包人未超工期。

最高院认为,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进度资金申请单,发包人收到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未给承包人明确的答复和付款,发包人的该违约行为是导致承包人被迫停工且至今未能完工交付工程的主要原因。且承包人证据证明施工现场存在大量施工前的基础工程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法院可据此认定发包人构成违约,且承包人未超过工期。

据此,如果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被迫停工、未能完工交付工程时,通常会认定承包人未超工期。

当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的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当出现迟延付款导致停工或未能按期完工的情况时,则要依据合同约定来判断是否构成超期。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发包方迟延付款时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期的调整方式,那么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超期认定。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发包方迟延付款超过一定期限,承包方有权停工,且停工期间不计入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停工,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停工是由于发包方迟延付款引起的,那么一般不应认定为超期。

然而,也有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承包方在迟延付款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或者在有条件恢复施工的情况下拖延时间,从而认定为超期的。

例如,某工程中,发包方虽然存在迟延付款的情况,但承包方在停工后没有积极与发包方协商解决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恢复施工,导致工程拖延了很长时间。法院认为承包方在这种情况下存在过错,应承担超期违约的责任。

综上,迟延付款导致停工或未能按期完工的情况是否能认定为超期,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迟延付款的处理方式和工期调整条款,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进行处理。同时,在发生迟延付款的情况后,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问题,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避免工程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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