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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此前叶县“强拆果园”事件中的园主贾先生向记者表示,他目前仍未收到官方调查的相关结果,又让这件事重入大众视野。

今年4月,因为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在没有跟政府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贾先生的果园中6亩地被当地政府推平。事后贾先生介绍,因为双方对补偿标准有200多万元的分歧,所以补偿协议迟迟没有达成。

9月中旬多家媒体报道了此事后,平顶山市9月20日宣布第一时间成立由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

18日上午,记者联系该事件调查组的成员单位询问调查进展,有部门工作人员称“应该快了”,最终记者并未获得详细进展情况。多部门表示,调查结果还需等待联合调查组的通报。

国家出钱修高速公路,本是利民的好事,但此事一出,也不免让人有些疙瘩。补偿标准是多少?果园主是否漫天要价?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这一切尚需等待官方调查结果。而在日常生活里,强拆之事并不少见,在双方尚未达成补偿合意之时,政府的直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强拆行为合法与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在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有效送达后,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征收人不能实施强拆。即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也不具备执行权利。只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依据最高法《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是否强拆应当进行审查,若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