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我国将从2025年1月起,原国发〔78〕104号的病退政策停止执行,取而代之的是病残津贴制度。
换句话说,明年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不能再提前5年或10年退休了(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退休),但可以享受“病残津贴”,且没有缴费年限的限制,哪怕只缴费1个月的养老保险也可以享受,只是待遇不同而已。
之前,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不仅可以比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5-10年办理退休手续,而且退休待遇按正常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病退待遇。
而新政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以后只能享受“病残津贴”,只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才能与正常退休人员一样正式享受退休待遇。
根据缴费年限和年龄的不同,病残津贴设置了三种标准:
1.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正常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的病残职工,按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等标准发放病残津贴。
也就是说,符合该条的病残职工,不仅可以在正常退休前可以享受正常退休的同等待遇,其病残津贴标准还可以与正常退休人员同步同标准参加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调。
实际上,此政策与之前提前5年的病退政策完全相同,只是换了个“外衣”。相当于变相统一了病退年限为5年(之前是5-10年)。
2.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正常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职工,按待遇领取地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同等标准发放病残津贴。
也就是说,符合该条的职工,只能享受到正常退休人员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同等待遇,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两个部分则不能享受,只不过其病残津贴标准仍可以与国家正常退休人员同步同比例参加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调。
比如,当年退休人员国家统一上调3%养老金时,伤残津贴也可以同步上涨3%。
3.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职工,按待遇领取地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同等标准领取12-57个月的病残津贴。
也就是说,符合该条的职工,只能按照正常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同等待遇享受数月的病残津贴,而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其标准同样可以与国家正常退休人员同步同比例参加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调。
具体来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享受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换算成公式就是“病残津贴享受月数=12+(累计缴费年限-5)×3”
假如某职工共缴了12年5个月养老保险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那么他可以领取的病残津贴月数就是12+(13-5)×3=36个月。
再比如一个灵活就业人员刚缴费1个月,因本人原因意外受重伤,经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他就可以享受12个月的病残津贴。
总体看,病退政策的取消而以“病残津贴”替之,对于之前可以提前5年病退的女工人来说应该是受益的,因为原来的5年以内病退待遇不仅未变,而且还增加了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政策;但对于之前可以提前10年病退的男性和女干部来说,新政后变化较大,特别是之前可以提前5年以上10年以内的人,其待遇实际是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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